維持原判,當庭落淚!教師法第39條已經決定了姚燕燕沒有獲勝可能

焦作女教師姚燕燕因為學校職稱評定不公,舉報學校,隨後又將“不作為”的教育局告上法庭,這一“民告官”事件,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網友分成兩大陣營,很多老師對於姚燕燕老師表示了同情和支援,也有部分網友指責姚燕燕老師“無理取鬧”。

姚燕燕老師狀告教育局的結果如何?山陽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姚老師的訴訟請求,姚老師隨即上訴到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29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結束,二審結果維持原判,姚燕燕老師當庭落淚,不知道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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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獲得網友廣泛支援的姚燕燕老師,卻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呢?

第一,內部人事管理行為不作為行政訴訟物件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理由是:這個問題屬於內部人事管理行為,不作為行政訴訟的物件。

高三老師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查閱有關資料,發現姚老師的這個案件並非是第一例,2018年河南省就有一名在校老師方某因為職稱問題將中心校告上法院,最終法院認為這類行為屬於內部人事管理行為,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物件,可以向中心校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事機關提出複核或申訴,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遂駁回這名老師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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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方老師和姚燕燕老師都是河南的老師,都因為職稱問題上訴學校或教育局,有共同的地方。但是,二者似乎又有不同:方老師是直接上訴職稱評定不公,而姚老師則是上訴教育局的不作為,但是最後都是作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來認定的,如果這樣,是不能上訴到法律的。

第二, 教師法第39條,沒有給老師“上訴”的權利

老師遇到不公,能不能狀告學校或者教育局?我們來看看《教師法》第39條是怎麼規定的。《教師法》第39條,有兩層意思:

1、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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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透過這兩條可以看出,《教師法》從來沒有給老師上訴主管部門的權利,而是用的“申訴”,也就是說你是“吃財政飯”的,是“有組織”的,和學校、教育局之間的矛盾,屬於“人事管理”問題,可以申訴,但是不能上訴,法院是不會解決學校職稱問題矛盾的,如果區教育局沒有及時“回覆”,姚老師應該是向當地政府或者市教育局申訴,而不是去法院起訴,這一步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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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姚老師事件”,可以結束了

面對這樣的結果,姚老師落淚了,面對記者的鏡頭,姚老師再次落淚了,她知道自己可能遭受了不公正待遇,但是一切都需要按程式進行,姚老師畢竟不是法律人士,打官司這件事,耗費了她太多的精力,讓她變得憔悴,這一次,姚老師似乎失去了方向,已經沒有了之前的那種勁頭,即便是再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又有多少勝算呢?即便有,法院能夠她什麼說法呢?會解決她的職稱問題?會告訴她學校職稱評定是不公正的?我看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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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十七中的職稱評定問題,客觀來說,規則有問題,程式有漏洞,但是整體上沒有多大問題,規則的問題,是教代會上透過的,姚老師沒有反對,不能因為結果出來了,對自己不利,就去挑戰之前的規則,這也不合適;至於程式問題,沒有按照規定公示,有關學校領導已經受到了處分,也算是給姚老師一個交待了;現在最後一個問題,就是沒有公開唱票,那麼民主測評的結果,有沒有說服力,這也是一個問題,似乎說不清道不明,最後成為一場鬧劇。

生活是美好的,雨過還會天晴,姚老師沒有必要死磕到底了。如果有能力,可以辭職,自己出去單幹,珍愛生命,遠離職稱,也不失為一種不錯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