瞬時值超過規定也是超標!生態環境部新規徵求意見

作品來源:環保圈

作者:伏波望族

認定汙水處理廠排放超標,是依據日均值還是瞬時值?這個爭議差不多可以蓋棺定論了。

1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於徵求《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做出了部分修改。

瞬時值超過規定也是超標!生態環境部新規徵求意見

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

對於COD、氨氮、總氮、總磷等汙染物專案,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規定或者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規定,均為超標。

在此之前,認定汙水廠超標的標準都是“日均排放濃度超過規定”。而此次修改後,“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規定”也將視為超標。

這意味著,汙水處理廠瞬時排放超標也將成為環保部門的處罰依據,汙水處理廠要更加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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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次取樣檢測的數值認定超標”敗訴

介紹此次標準修改之前,先說說這次修改的背景。

這次標準修改,主要原因來自於一場官司。

2020年6月,北京市四中院公佈“2019年十大行政審判典型案例”,其中之一是“北京某公司訴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瞬時值超過規定也是超標!生態環境部新規徵求意見

案件的情況並不複雜。2018年6月,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檢查時發現,某鎮工業園汙水處理站的出水一次取樣監測總磷排放濃度為0。68mg/L,超過《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中C標準規定的總磷排放濃度(0。5mg/L),故認定為超標,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但是,該汙水處理站運營公司表示不服,他們的理由是: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城鎮汙水處理廠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為日均值,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小時一次,取24小時混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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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該公司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隨後,寶坻環境局又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四中院認為,寶坻環境局以一次取樣檢測的數值認定北京某公司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繼而作出被訴處罰決定,違反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故被訴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因此,北京市四中院判決駁回寶坻環境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也就是說,

寶坻環境局敗訴了。

這一判決結果,迅速在環保系統內引發軒然大波。很多地方環保部門的執法人員表示,採用日均值為標準,根本就沒有可操作性,而且還會給企業鑽空子留下空間,非常不合理。

▼圖片來源:生態環境執法實務

瞬時值超過規定也是超標!生態環境部新規徵求意見

其實,關於環保執法時是以日均值還是瞬時值為依據,雙方的爭議由來已久

汙水處理廠認為,應該按照《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採集24小時混合樣。而環保執法人員則認為,現場即時取樣監測結果也可以作為依據。

這方面,生態環境部其實也早有定論,之前就透過覆函、部長信箱等方式明確過。

例如,2017年,原環保部在《關於“現場即時取樣”監測資料認定有關問題的覆函》(環辦政法函〔2017〕1624)中就表示:

城鎮汙水處理廠“現場即時取樣”即為一次性取樣,其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

到了2021年,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又在回覆來信時表示: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取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汙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以上部令和公告現行有效。

不過,法學專家則認為,

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應當優於部門覆函進行適用。即使生態環境部要對標準進行修改,也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而不能簡單以覆函形式作出適用。在覆函與國家標準之間規定不一致時,依法應適用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

覆函、部長信箱等形式,法律效力比較低,當它與國家標準發生矛盾時,還是要以國家標準為準,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採集24小時混合樣”為依據。

也正是因為如此,所以這一次生態環境部才不得不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進行了修改,從而在法律上正式對現場即時取樣監測結果的效力進行確認。

2

日均值或瞬時值超過規定均為超標

這一次,生態環境部在“《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下稱“修改單”)中,對國家標準進行了部分修改。

原來,關於各項汙染物的控制標準只有

“表1 基本控制專案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也就是日均值的標準。

瞬時值超過規定也是超標!生態環境部新規徵求意見

而這一次,則增加了

“表4 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也就是瞬時值的標準。

瞬時值超過規定也是超標!生態環境部新規徵求意見

也就是說,原來只有一個日均值的標準,現在多了一個瞬時值的標準,有兩個標準了。

總體來看,

瞬時值的標準要高於日均值的標準。以COD為例,日均值標準是50mg/L,而瞬時值標準則為75mg/L。

同時,修改單中還規定:

對於表1和表4均涉及的汙染物專案,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表1規定或者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表4規定,均為超標。

也就是說,原來是日均值超過表1為超標,現在則變成了2選1,要麼日均值超過表1,要麼瞬時值超過表4,都是超標。

這一規定涉及到的汙染物專案有:

COD、BOD、懸浮物、動植物油、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總氮、氨氮、總磷。

生態環境部也表示,本次修改後,

COD、氨氮、總氮、總磷等9種基本控制專案既有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也有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兩者具有同等地位,排放水汙染物超出其中一種標準值均為排放超標。

而對於僅規定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 pH、色度、糞大腸菌群數等3種基本控制專案,其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標準值即為排放超標。

對於其他一些汙染物專案(總汞、總鎘、總鉻等),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標準值為超標;對其開展一次監測,發現排放濃度超過表2和表3規定的,應及時透過增加監測頻次、開展溯源調查等方式,評估其環境風險,必要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控。

也就是說,對於其他這些汙染物,如果瞬時值超標了,可以不認定為超標,而是評估風險,進行防控。

3

“一次監測最大允許排放濃度”來自大資料

清華大學教授、該標準修改單徵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專家組長王凱軍表示,之所以要進行此次修改,主要原因就是之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中規定的

所有水汙染物均應“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已經成為明顯不適應當前形勢的突出問題,急需修改完善。

因為,不同汙水處理工藝的排放波動規律不同。有的汙水處理廠(SBR工藝)間歇式排放,可能連續2小時以上不排放水汙染物,將這些時段計入日均值顯然是不合適的;而如果某些時段排放濃度過高,即使其日均值不超標,也很可能造成較重的環境汙染。

同時,如果是以日均值為依據,那麼執法人員就要在較長時間裡多次取樣,那麼排汙單位就可以採取治汙設施“開機歡迎、關機歡送”和調整裝置工況、改變投料方式等辦法,臨時製造“達標排放”,為其鑽空子留下可乘之機。

而在實際修改的過程中,可以看出,新增加的“一次監測最大允許排放濃度”普遍要比之前的日均值標準要高一些,其依據是什麼?

王凱軍表示,

它一方面是參考了國外經驗,另一方面主要的技術依據還是國家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控平臺數據。

據瞭解,編制組統計分析了2020年全年上傳該平臺的城鎮汙水處理廠主要水汙染物排放濃度,測算了上億條資料。這些資料都是實際排放監測資料,也是目前最可靠的汙水處理廠排放波動規律測算依據,它們是編制這個標準修改單的最底層技術工作的基礎。

在王凱軍看來,

對於正常執行、穩定達到現行標準要求的企業來說,實施新的標準一般無需改變工藝、增加投入,所以不會增加新的成本。

對於這次標準修改,業內人士的反應總體來講還比較平靜。大家的關注點主要集中在兩方面:

一是進水濃度過高造成的達標困難;二是有的地方出水要求過高,甚至要求達到地表水三類,由此帶來的達標困難。

▼圖片來源:環保工程師

瞬時值超過規定也是超標!生態環境部新規徵求意見

這兩個問題,顯然不是這次標準修改能夠解決的,還要靠今後其他方面的工作來彌補。

值得注意的是,

1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的“修改單”還只是“徵求意見稿”,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可以透過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給生態環境部。

反饋的渠道是:

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則為:

2022年3月1日

各位同行如果對這次的修改持有不同意見,也歡迎透過以上渠道向生態環境部進行反饋。

參考文獻:

1、關於徵求《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 (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生態環境部,2022-01-30

2、《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徵求意見稿)專家解讀,生態環境部,2022-01-30

3、北京四中院:認定城鎮汙水處理廠廢水超標排放需以24小時混合樣為準,環保產業法律實務,2020-07-02

4、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回覆城鎮汙水處理廠水質取樣頻次問題諮詢,環境訴訟研習社,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