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虐動法行得通麼?

反虐動法行得通麼?

最近,關於反虐待動物法的話題在網上聊得火熱,支援此項立法的大多數都是寵物愛好者,家裡或多或少都養著貓貓狗狗的,加之網上最近虐貓虐狗的事件影響,對立法的呼聲愈發強烈。

但從法律人的角度,這樣的法會頒佈麼?小律的感覺是不會的。

首先,從法理的角度來講。法律是規範性術語,一定要嚴謹。既然上升到立法層面,那就一定要講清楚什麼是本法規定的“虐待行為”,什麼是本法所指的“動物”,這些都是在立法的過程中就需要考慮的東西,而不是“應不應該立法”之後考慮的問題。就比如,什麼樣算虐待?違背寵物本身的意志帶著寵物做絕育算不算虐待呢?確保人類安全而將寵物拘禁或者帶上牽引繩算不算虐待呢?這都是很值得深思的問題,所以這些都是不能先去立法,隨後再慢慢完善的。

關於這一點,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就有所體現,比如該法的第二條“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至於為什麼要這樣做?其實答案很簡單,自然界的動物是有很多的,從昆蟲到大型哺乳動物,從無脊椎動物到有脊椎動物,有的動物和人類能夠共生,有的動物比如蚊子,人類恨不得把它們消滅。如果不規定清楚什麼是虐待行為,就很容易發生類似“HK博士生向入侵蝸牛撒鹽被捕”這種離譜的事件。

其次,從法律體系角度來講。中國的刑法基本上以《刑法典》為主要存在形式,至於單行刑法,目前只有一部。面對打擊犯罪、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當下,立法機關已經採用“刑法修正案”,作為現行刑法的必要補充,單行刑法因其本身和刑法典之間的一些不協調,已不多見。

我國的刑法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且需要遵循明確性和謙抑性原則,作為保護社會的“最後手段”,只有當其他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社會關係時,才有刑法調整。但是在虐待動物的事情上,那些行為人拍攝影片的,大多以擾亂社會秩序、網上傳播暴力影片被處以行政拘留,言外之意其他的部門法是可以調整這一行為的。

最後,從人類自身角度來說。大力支援該項立法的人,大多是養寵物的群體,這個群體之所以支援立法,是因為看到了很多虐貓虐狗的影片。但是動物並不是只有貓狗。或許有的人會說那就改成“反虐待寵物法”,那這又回到了“什麼是寵物”這樣規範性術語的話題上去了。有的人把蜘蛛當寵物,有的人甚至還養蛇、老鼠等,所以寵物這個詞更加不好界定了。

實際上,網上虐殺動物的畢竟是少數,大多數人都是愛護動物的,這在人類潛意識的道德里就有所體現。我國法律之精髓在於以人為本,如果將此項立法之後,在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很容易被有心之人濫用,到那個時候,很難保證誰不會因為向蝸牛撒鹽、活煮龍蝦這種事情而身陷囹圄。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英國開始呼籲起了禁止活煮龍蝦螃蟹,關於這點,你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