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稅手續費返還裡的“大文章”

納稅人對於個稅手續費返還如何申領,如何計算,是否屬於企業的收入,可能會涉及到哪些稅種,以及收到返還以後,用於支出是否按規定處理,如果獎勵個人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問題,經常會有疑問,今天我們就個稅手續費返還涉及計算、交稅等系列問題,進行以下分享:

一、關於返還金額計算的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財行〔2019〕1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此處包含兩層含義:

第一: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比如,代扣代繳方式扣繳非居民預提所得稅申請的手續費。

第二: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不受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手續費最高限額70萬元規定的限制。

因此,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受70萬元規定的限制。

二、申領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規定,根據稅法以及“三代”手續費辦理的有關要求,設計了《代扣代繳手續費申請表》,以便扣繳義務人能夠較為便捷規範地申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該表適用扣繳義務人申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自2020年1月1日起啟用。

三、企業獎勵辦稅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規定:

財稅字[1994]第02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獎勵給辦稅人員是否代扣個稅目前有以下兩種觀點,在實務中,我們應該以當地稅務局作出的回覆為準。

觀點一:比如福建省稅務局答覆: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其經辦人屬於辦理扣繳稅款的個人,取得的獎勵,免徵個人所得稅。

(以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為代表:2019年4月12366諮詢熱點難點問題集:釋出時間:2019年05月10日08時24分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觀點二:比如北京市稅務局答覆:只有個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才能免徵個人所得稅。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企業獎勵工作人員應合併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北京市稅務局北京12366納稅服務平臺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2018年10月)為代表)

四、企業取得個稅手續費返還增值稅處理

目前主要存在兩種執行口徑,一種認為徵收,另一種認為不徵收。全面營改增以後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在內的絕大部分稅務機關相繼明確徵收增值稅,就連之前明確不徵稅的少數幾個稅務機關陸續也得改口徵稅,因此目前我們從公開資料還沒有看到說不徵稅的稅務機關,具體情況還要請諮詢當地稅務局。

總局口徑: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7年01月17日答疑,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是“按照目前營改增政策相關規定,納稅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應繳納增值稅。

地方口徑:目前營改增後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明確徵收增值稅的地區有,深圳國稅、內蒙古自治區國稅、廈門國稅、福建國稅、大連國稅、安徽國稅、重慶國稅、遼寧國稅、湖北國稅、浙江國稅、青島稅務、河南稅務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

五、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對於企業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收入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中,對用於該項工作的支出也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六、財務處理部分:

財政部會計司在2018年9月7日釋出的《關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中明確指出: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專案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專案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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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人:菜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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