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 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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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亮點 較好地平衡了消費者和賣家的權益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大資料、雲計算等現代技術的發展,網路購物逐漸取代傳統消費模式,成為人們日常消費的主要途徑,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針對電子合同的成立規則、交付時間等作出規定,為審理網購糾紛提供了依據和保障。對此,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付蕾、趙媛坤進行了解讀。

被商家取消訂單,能否維權?

“買它買它!” 熬夜蹲直播秒殺,終於買到心心念唸的它,心滿意足地去睡覺,第二天醒來卻發現被商家取消訂單了。生氣之餘還要理性思考:能否要求商家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文解讀:

1。電子合同自訂單提交成功時成立。一方在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服務資訊,只要符合要約的條件,就認為是網路交易合同的要約。另一方獲取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後,以提交訂單的方式作出承諾,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這就意味著商家不能隨意反悔,商家如果私自取消訂單則屬於違約行為,消費者可以透過多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的適用,須以商家釋出的商品或服務資訊構成要約為前提,要約的認定應當以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為判斷依據,即釋出的商品或服務資訊內容明確具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商品在快遞運輸過程中的風險,誰來承擔?

雙十一“剁手”的東西終於到貨,飛奔到快遞小哥那裡,取快遞時卻發現商品損壞,還有一件商品竟然被告知丟件。那麼,網購商品在運輸過程中損毀、滅失的風險由誰來承擔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線上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條文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明確規定: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也就是說,在簽收快遞之前,快遞過程中商品滅失的風險都由商家承擔。當簽收快遞後,就完成了交付,標的損毀、滅失的風險也隨之由賣家轉移到買家身上。

2。簽收快遞包裹時,就完成了電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式——合同標的的交付。因此,一定要仔細檢視商品是否完好無損,確認無誤後再簽收。

網購遇糾紛,去哪起訴?

饞了好久的零食終於到貨,拆開快遞卻傻眼了,好吃的都發黴了,聯絡商家竟然拒不退貨。生氣之餘也犯了難,與賣家相隔千里,怎麼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條文解讀:

1。 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賣家採用快遞方式送貨的,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消費者收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消費者可向收貨地法院提起買賣合同糾紛之訴。

2。 如果消費者在網購時與賣家簽訂了管轄協議條款,則應到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但如果賣家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則違反了公平原則,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3。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問題提起的侵權之訴,可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