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除了在法律上的不同之外,在納稅上還有哪些不同?

定金與訂金除了在法律上的不同之外,在納稅上還有哪些不同?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很多時候會先收到一筆錢,這筆錢根據約定的不同,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以及是否納稅也存在不同。

在法律上,

雙方約定是定金,則根據《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適用定金的規則。定金對合同具有擔保性質,收到定金一方,如果違約,要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法律後果;如果支付定金一方違約,收取定金一方無需返還定金。

但是,

雙方如果約定的是訂金,則視為合同履行情況下,預先支付的合同款,只要合同正常履行,訂金就是合同款中的一部分。

定金與訂金除了在法律上的不同之外,在納稅上還有哪些不同?

以上是兩者在法律上的不同之處,那麼,從稅法的角度分析,約定為定金或者約定為訂金,在納稅方面會有什麼差異呢?

先來看一個客戶諮詢的案例。

趙某是甲房地產公司的一名會計,因為其對定金和訂金沒有法律上的什麼概念,以為兩者都差不多,所以,在日常記賬的時候,把公司收到的預付款,有時記成定金,有時記成訂金。在會計處理上,預先收到的所有款都記到“預收賬款”科目。

趙某一直這樣混著用定金與訂金記賬,也沒有出現什麼問題。但是,前一段時間,甲公司因與客戶發生糾紛,客戶向稅務局舉報甲公司沒有給其開具發票,涉嫌偷稅漏稅。

稅務機關根據舉報,

對甲公司進行稅務檢查,在檢查的過程中,發現甲公司的記賬憑證中對預收款,有寫成是訂金,也有寫成是定金的,而且把收到的錢都記到了“預收賬款”科目,按照稅法規定,收到預收款要預繳3%的增值稅,以及預徵2%的土地增值稅。

但甲公司並沒有依據規定預繳相應的稅款,存在涉稅違法行為。

以上案例,甲企業之所以被稅務機關認定有涉稅違法,就是因為甲公司的會計趙某對定金與訂金沒有正確理解,導致在財務記賬上出現問題,由此產生涉稅違法的風險。

那麼,在稅法上,定金與訂金在預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上有哪些差異呢? 應該如何應對呢?

定金與訂金除了在法律上的不同之外,在納稅上還有哪些不同?

一、兩者在預交增值稅上的差異及應對

隨著2016年全面營改增後,各地都出臺了對企業繳納增值稅不同的政策解釋。從看到的各地出的解釋,對企業收到的定金有不同的理解。

一種解釋認為定金屬於預收款。

比如,河南國稅局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購房人的定金,可視同收到預收款;收到訂金、意向金,不視同收到預收款。這種解釋說的就非常清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購房者的定金視為收到的預收款,要按照增值稅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如果沒有依據規定及時申報納稅,那麼就是違法。

另一種解釋認為,根據“定金”的不同處理,納稅規定也不同。

比如福建國稅的規定,銷售行為成立時,誠意金、定金的實質是房屋價款的一部分,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行為不成立時,如果是誠意金、定金退還,則不屬於納稅人收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誠意金、定金不退還,屬於納稅人營業外收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福建國稅局的規定與河南國稅局的規定有很大差異,他是把定金進行了細化,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規定,這種對定金的規定比較合理,沒有像河南國稅局規定的那麼一刀切。

實際上,

在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該問題有過類似的解答,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中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此項規定所稱的預收款,包括定金。不過那時是針對營業稅,而且該解釋現在已經失效。不過該解答的基本精神還是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的“定金”視為收到的預收款,應該按規定交稅。

我們認為,

福建國稅局對定金的解釋非常符合法律對定金定性,定金在法律就是擔保的性質,不能因為企業收到了擔保金,就需要納稅,這樣的規定,從稅法上否定了定金的擔保的性,把定金與訂金等同視之。

定金與訂金除了在法律上的不同之外,在納稅上還有哪些不同?

以上兩種解釋差別非常大,那麼,到底該如何應對呢?

對於該問題,由於國家稅務總局並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解釋,各地國稅局基於自己的理解做出了相應的解釋,大部分省的解釋都認為,企業收到的定金應預繳增值稅,而收到的訂金無需預繳增值稅。那麼,如果企業有類似的業務,就需要謹慎對待,首先要充分了解當地的情況,和稅管員進行溝通,或者針對該業務做專項稅收籌劃,以此達到合規節稅的目的。

二、兩者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差異及應對

是否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關鍵看企業收到的這筆錢是在簽訂合同之前收的,還是在簽訂合同之後收到的。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六條的規定,尚未確認銷售實現,無需預繳稅款,也就是說,在籤合同之前,企業收到該筆款項,不論是什麼性質,都無需預繳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是在簽訂合同之後,收到的錢款,不管合同上是如何約定的,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都應該預繳企業所得稅。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關於企業是否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關鍵看是否簽訂購房合同

,因此,企業在處理企業所得稅時,就應著重把握收款的時間點。若是不想預繳企業所得稅,那麼就需要在與購房者簽訂合同之前收取定金或訂金。

定金與訂金除了在法律上的不同之外,在納稅上還有哪些不同?

綜上所述

,基於定金與訂金在法律與稅法上有不同的規定,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的需求,以及側重點不同,在簽訂合同上與財務記賬上要全盤考慮,千萬不要混用和亂用。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相應的涉稅風險與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