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必須退?

我們都知道,按照法律規定,定金和訂金是不一樣的。定金具有擔保功能,交定金的違約了,定金不退;收定金的違約了,要雙倍返還。而“訂金”呢,相當於預付款,東西不買了可以退錢。所以,如果雙方只有一張收據,“定”還是“訂”,要寫清楚。

不過,凡事都有例外!這不,老張的“訂金”就打了水漂。

老張要定製一套傢俱,根據商家要求,交了一筆“訂金”,1。2萬元。沒錯,老張確認再三,是“訂金”,而不是“定金”。後來,老張媳婦嫌棄樣式不好看,讓老張去退了。商家很痛快,同意退訂單,但不退錢。因為老張的這筆訂單,除了交款收據,還有一張“訂單說明”,其中黑字標註:因本產品為個人定製,如甲方因故不履行合同,訂金不退。後有老張親筆簽名。

老張有點想不明白了:不是說“訂金”能退嗎?

其實,老張說的“訂金”能退,是說只有一張收據,沒有其他材料,或者說,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本案中,商家雖然出具的是“訂金”收據,但在“訂單說明”中因定製商品無法二次銷售而特意約定了“訂金不退”,老張對此也簽字確認,就視為雙方賦予了“訂金”的擔保功能。所以,現在老張反悔了,商家不退“訂金”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退訂金,是有前提的。

簡單來說:沒有約定,訂金可退;如有約定,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