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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出臺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令第48號),公佈取消的稅務事項目錄並正式實施,這項舉措大大簡化了廣大納稅人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的流程,實現降本增效。
其中,引起廣泛關注並讓其稱讚的一項重大改革事項當屬丟失增值稅發票的處理。
來,看看最新政策怎麼說。
2019年7月24日起
取消發票丟失登報宣告
那麼,以前丟失專用發票需要經歷哪些繁瑣的程式呢?
讓我們把時間撥回到1995年。
1995年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國稅函[1995]292號)
由於該政策已作廢,菁藤財稅君在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未見其蹤跡(無圖展示)
政策原文第二條如下:
為便於各地稅務機關、納稅人對照查詢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減輕各地稅務機關相互之間傳(寄)專用發票遺失通報的工作量,
對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要求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宣告”。
這項政策從
1995年8月1日起施行,直至2016年7月28日才正式作廢
,在這19年的時間裡,辦理髮票丟失的手續一直是納稅人的痛。
首先,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
然後,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
再者,納稅人還要承擔‘掛失登報費’;
最後,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宣告’,且必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稽核蓋章、簽註意見
總之,
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勞命傷財=(報失+支付登報費+尋找指定的稅務報社+罰款+跑斷腿)
2016年7月28日起
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宣告”的規定。
至此,走過了19個年頭後的丟失專用發票的政策終於落下帷幕。
然而,這一項政策顯然沒有達到廣大納稅人的預期,雖然取消了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宣告”的規定,但並未說明納稅人丟失專票不用登報。
直到,直到2019年7月24日才真正從根源上解決了納稅人的痛點。
不僅如此,一併簡化的還有丟失專用發票應報送的證明材料。
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需填報“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直到
2019年11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納稅服務規範跌代升級,在《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中
刪除了“一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開具”事項
。
由於《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的內容量大,很多納稅人包括財稅行業的相關人士無法一一閱覽,可能無法得知無需提供“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的最新政策資訊。
好在,
2020年1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出臺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
明確指出“一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出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條款作廢
。
既然丟失發票不用登報申明,也不用填報證明單,那我們還需要做什麼呢?
我們需要做的是於丟失發票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提交《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若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的,還需提交《掛失/損毀發票清單》
作為企業的財務會計,最想了解的當然是發票丟失後怎麼進行認證以及規範的賬務處理和操作流程。關於這個知識點,大家有興趣的可以關注我頭條號影片中釋出的影片噢,裡面有完整清晰的講解。
最後,廣大納稅人最關心的丟失發票一定會接受處罰嗎?
也不一定。
丟失發票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
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當事人
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
,並在稅務機關發現前
主動改正
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
限期改正
的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行政處罰。
檔案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