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者少言,閒人多嘴

前段時間杭州女孩小吳被憑空捏造為出軌快遞員的不良少婦,而受到全網謾罵的新聞還未遠去,成都姑娘小趙的被網暴事件又匆匆而來。一群弱智者和閒人虛構了資訊,虛假的資訊又引起了其他弱智者和閒人的“狂歡”,顯得有些玄幻。2020年,不懂法、不畏法的依然大有人在。

同時相關部門的處罰力度也讓網民覺得力度頗輕。在杭州事件中,捏造截圖的兩名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9天,成都事件的造謠者王某也被處以行政處罰。

就真的只是行政拘留這麼簡單嗎?當然不是,如果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涉嫌誹謗罪。根據《刑法》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的案件進行了更細化的規定。根據該解釋,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屬於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怎樣算是情節嚴重?

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以及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都屬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應予刑罰處罰。

即便該資訊不是你捏造的 ,但如果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傳謠者”與“造謠者”同罪。

應當注意的是,

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

,也就是說受害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造謠者”和“傳謠者”的刑事責任。

對於尚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應該如何處理?

首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其次,根據即將施行的《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造謠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杭州事件中的受害人吳女士近日發表宣告稱已委託律師向餘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造謠者郎某和何某的刑事責任。同時希望透過維權,對社會上其他懷有不法之心的人起到震懾作用,給類似的受害者依法維權提供一點點借鑑。

《荀子·大略》:“流丸止於甌臾,流言止於智者”。但在我們的現實社會中,智者往往少言,閒人恰恰多嘴。風清氣正,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