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賠1100餘萬!《淘氣包馬小跳》漫畫被侵權案判了

認為多家被告未經許可出版發行24本《淘氣包馬小跳(漫畫升級版)》系列漫畫,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9日,海淀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連帶賠償1100餘萬元。據悉,該案是本市法院圖書侵權類案件單案判賠數額最高的案件。

獲賠1100餘萬!《淘氣包馬小跳》漫畫被侵權案判了

原告信合公司訴稱,涉案作品由公司根據楊某同名系列故事書《淘氣包馬小跳》委託他人所創作,信合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信合公司與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曾就出版發行涉案作品簽署了《圖書出版合同書》,安少社陸續合法出版了涉案作品。後信合公司與安少社、楊某共同簽署了《解除協議》,確認出版合同已解除。之後,安少社、時代傳媒公司未經信合公司許可,在楊某授權下繼續出版涉案作品且數量巨大,楊某、安少社及時代傳媒公司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中關村圖書大廈銷售侵權圖書,也侵害了信合公司的著作權。故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信合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740餘萬元。

楊某說,信合公司由自己出資設立,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是自己的經紀人,自己還是《淘氣包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楊某還稱,涉案作品是自己出資委託他人進行創作,所以自己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因此,與安少社重新簽訂出版合同,不存在侵權行為。安少社也認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為楊某,安少社依法從楊某處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出版發行權,未侵害信合公司的著作權。時代傳媒公司辯稱,該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出版主體;中關村圖書大廈表示,其只是圖書銷售者,且具有合法進貨來源。四被告均否認存在侵權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信合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楊某是《淘氣包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但並非涉案漫畫作品的著作權人;安少社、時代傳媒公司在楊某的授權下出版發行涉案作品,楊某、安少社、時代傳媒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複製權和發行權;中關村圖書大廈作為圖書銷售商已提供了侵權圖書的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四被告停止侵權,安少社、時代傳媒公司、楊某連帶賠償信合公司經濟損失1100萬元及合理開支3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