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人竟成為了侵犯他人外觀專利的被告?

設計人竟成為了侵犯他人外觀專利的被告?

基本案情

A公司於2016年9月14日申請了小款瓜子包裝袋的外觀設計(涉案專利一),隨後於2016年11月4日申請了大款瓜子包裝袋的外觀設計(涉案專利二)。而位於同地域的生產瓜子的B公司有大小兩種容量的瓜子產品,其中小容量的瓜子產品的包裝袋與A公司的涉案專利一的外觀相同,大容量的瓜子產品的包裝袋與A公司的涉案專利二的外觀非常向相似,僅是包裝袋下部的山水畫不同。於是A公司於2017年2月份將B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B公司停止侵權並要求因B公司侵犯其上述兩項涉案專利而造成的經濟損失50萬元及30萬元。

B公司在接受到法院的傳票之後,與筆者取得了聯絡並進行了詳細的溝通。筆者瞭解到B公司是獨立完成的大小款兩種容量的包裝袋,隨後投入市場進行銷售。B公司認為A公司的包裝袋是抄襲他們的包裝設計,但B公司在設計完大小兩款瓜子包裝袋後並沒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也將兩款包裝袋設計進行著作權備案。但經過筆者深入的調查之後發現,B公司在2016年設計了大小兩款瓜子包裝袋,並於2016年8月2日在B公司的公眾號上發表了一篇名稱““×××”手剝大瓜子新品上市!美味來襲”的文章,而這篇文章裡面公開了小款包裝袋的圖片。同時,B公司在線上也有銷售該兩款瓜子包裝袋的產品,並且大款瓜子包裝袋的產品最早於2016年9月26日在淘寶上有銷售記錄。

筆者代理B公司將B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上的文章以及在淘寶上的銷售記錄進行了公證,並作為上述兩項外觀設計的無效證據,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同時,告知客戶向法院提起中止審理的請求,以及將上面兩份公證證據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證據。

設計人竟成為了侵犯他人外觀專利的被告?

專利複審委員會判決結果

這兩個無效宣告並沒有太大的難度,而涉案專利二因為其下部的山水畫與公證證據中大款瓜子包裝袋下部的山水畫不相同。故而,筆者將涉案專利二的山水畫放入百度圖片進行過搜尋,發現涉案專利二的山水畫是某著名畫家的山水畫,該證據能夠證明涉案專利二在我方公證的證據的基礎上,很容易將大款瓜子包裝袋下部的山水畫替換成某著名畫家的山水畫而得到涉案專利二。最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涉案專利一和二全部無效,從而幫助客戶解除了訴訟危機。

律師點評

首先,在本案中,無論是專利侵權訴訟還是專利無效都沒有難點,該案的重點在於B公司在設計完大小款兩種瓜子包裝袋後並沒有做任何的智慧財產權佈局,被A公司搶先將B公司設計好的兩款瓜子包裝袋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並且反過來被A控告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如果不是B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發文章並配有小款瓜子包裝袋的配圖以及在淘寶上銷售大款瓜子包裝袋,B公司有極大的可能在侵權訴訟中敗訴而賠償經濟損失。

假如,B公司在設計完成之後,產品上市之前,就將瓜子包裝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就不會給A 公司搶先申請外觀設計的情況,也就不會給A公司可乘之機了。當然,除了外觀設計專利,B公司也可以將瓜子包裝袋的設計圖紙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備案。如果B公司提前佈局智慧財產權,就不會有上述的情況就不會發生,甚至可以提起反訴。

其次,現在網路科技已經非常的發達,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微信公眾號,也有自己的網路店鋪。在產品上市之前或者之後都會在微信公眾號上面釋出產品,也會將產品上架到網路店鋪進行銷售。而由於微信公眾號發表圖文具有不可修改性,時間及內容非常的穩定。而對於像淘寶上的網路店鋪來說,因為阿里巴巴公司為了便於解決平臺上的糾紛,在網路店鋪進行交易時會產生交易快照,而這個交易快照會記錄交易時產品介紹頁面的時間,具有不可修改性,時間及內容非常的穩定。所以,無論是微信公眾號發表的圖文以及交易快照都是影響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的有利證據,並且已經得到司法實踐的認可。就本案來說,B公司如若不是在微信公眾號發表圖文以及在網路店鋪上銷售產品的話,則會遭受巨大的損失。

當然,B公司的做法並不可取,但好在B公司沒有造成太大的經濟損失。而B公司的產品是外包裝,應該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所以,是否可以透過上面的兩份公證證據來確定著作權,透過著作權來反訴A公司則有待考證。

總結

透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企業應該重視智慧財產權,並且綜合運用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型別智慧財產權的規則,綜合保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以避免B公司的情況再次發生,而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本篇文章所用圖片均來自於攝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