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少爺”的詞能被註冊成商標嗎?附北京高院判決書

關於含有“少爺”的詞能否被註冊成商標這個問題,商標局以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是認為不能註冊成商標的。

商評委認為:“

少爺”系舊社會封建落後稱謂,具有強調封建階層劃分、突出身份地位不平等的消極、負面內涵,該詞彙作為商標註冊使用,不利於弘揚平等、自由的社會主義價值觀,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因此,商評委駁回了許多帶有“少爺”的商標申請,比如“少爺十八”、“博鰲少爺”等。

含有“少爺”的詞能被註冊成商標嗎?附北京高院判決書

“博鰲少爺”商標

含有“少爺”的詞能被註冊成商標嗎?附北京高院判決書

“少爺十八”商標

但並不是所有的“少爺”都是認命的,比如“水少爺”就不服商評委的判決,最後“水少爺”終於成為了2521。9萬註冊商標中的一員。

含有“少爺”的詞能被註冊成商標嗎?附北京高院判決書

“水少爺”案件始末:

2017年10月20日,貴州盟源商貿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第27000606號“水少爺”商標的申請,制定使用在茶具(餐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盤、壺、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盤、壺、餐具、缸、壇、罐);廚房用具;飲用器皿;家用或廚房用容器;牙刷;瓷器;化妝用具;梳等服務上,後被商標局駁回,併發送駁回通知書。

貴州盟源商貿有限公司對商標局的駁回不服,向商評委提出複審。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帶有“少爺”,“少爺”系舊社會封建落後稱謂,該詞彙作為商標註冊使用,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駁回了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貴州盟源商貿有限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認定有誤。商評委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審理後認為:

訴爭商標由文字“水少爺”構成,雖“少爺”是對舊社會富家子弟的通稱,但是“水少爺”作為商標使用不會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其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因此,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附北京高院判決書: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19)京行終690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海波,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審查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貴州盟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

法定代表人:周圓歡,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上訴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因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265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8月26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貴州盟源商貿有限公司(簡稱盟源公司)。

2.申請號:27000606。

3.申請日期:2017年10月20日。

4.標誌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21類,2101-2103;2105;2107;2108;2110群組):茶具(餐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盤、壺、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盤、壺、餐具、缸、壇、罐);廚房用具;飲用器皿;家用或廚房用容器;牙刷;瓷器;化妝用具;梳。

二、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11296號《關於第27000606號“水少爺”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1月11日。

被訴決定認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為由,駁回訴爭商標的註冊商標。

盟源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認定有誤。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被訴決定;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訴爭商標“水少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規定所指情形。

盟源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採信得當,且有被訴決定、訴爭商標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複審申請書,以及其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統一行使。

本院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文字“水少爺”構成,雖“少爺”是對舊社會富家子弟的通稱,但是“水少爺”作為商標使用不會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其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因此,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應予維持。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繼祥

審判員 王東勇

審判員 蔣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張慧

書記員 鄭皓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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