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日常生活中,常常聽人說,“交通事故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即使對你不公平,也不能起訴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此說法,筆者不敢苟同。為正本清源,查閱了大量資料,現將學習所得分享給大家。

公安交警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置,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其事故認定結果將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

公安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是一種強制性行為,當事人必須接受其處理,沒有任何選擇權,不能討價還價。毫無疑問,交通事故處理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

那麼交通事故處理行為是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呢?筆者認為,公安交警針對具體時間,具體地點,具體的人,發生的具體過錯行為及過錯嚴重程度,劃分當事人應承擔的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處理行為具體得不能再具體了,它怎麼會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呢?

從另一個角度看,交通事故處理結果只對當事人有效,對事故當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這就是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從理論上劃分為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釋出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

從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處理行為不可能是抽象行政行為。

如果說它不是抽象行政行為,也不是具體行政行為,這分明是一個悖論,存在邏輯混亂。

現在社會中,有些權力人***為了不正當目的,乾脆玩起文字遊戲,偷換概念,說什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太好笑啦!這是在玩弄法律啊!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是怎麼看呢?請看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智慧法律機器人)給出的答覆意見截圖。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諮詢答覆,夠權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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