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1600元,何必上法庭針鋒相對:不當得利還是概不負責

近日,某銀行因多付1600元給客戶並以“不當得利”告之於法庭的事件成為熱議話題。之所以熱,在於“強”和“弱”之間的博弈,“錢款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應是平等的,而非霸王條款。

為了1600元,何必上法庭針鋒相對:不當得利還是概不負責

這樣的事情我遇到過,切切實實作為銀行工作者遇到多次,而且是親身經歷,始作俑者。記憶最深的是2003年我剛成為銀行櫃員,業務不熟,給一位客戶存款,收1000元現金存一千元誤存為一萬元,下午結賬時才發現。我的做法並沒有彙報行領導,而是透過個人渠道打聽到客戶電話,以弱勢群體的態度求他把存單送過來,更正我的錯誤,並私人給與客戶一定補償。最終客戶過來修正存單,並沒讓我賠償,該事情圓滿解決。

為了1600元,何必上法庭針鋒相對:不當得利還是概不負責

上面發生在我身上事情和“因1600元對簿公堂”事件,截然不同的結果主要在於溝通和升級。

一是溝通方式不合時宜。22400元誤操作24000元,本身就是櫃員的失誤,這位櫃員及時溝通客戶,“低聲下氣”賠不是,求諒解,彌補客戶往來損失,但凡有素質的客戶不會為難你的。但如果在溝通中上綱上線,“不當得利”,連恐帶嚇,哪一位客戶會受這氣?

二是升級了溝通主體。櫃員操作失誤,最初是櫃員和客戶之間的事情,如果櫃員處理的合情合理,這件事情不會發酵,成為現在的局面。但櫃員“合規”,銀行“合法”,溝通主體升級到銀行和客戶,就只能是銀行強勢的要求你退還1600元,否則不當得利告你法庭上;客戶你告就告去,你櫃檯上寫的“離櫃概不負責”,這不是我的錯。

事情的進展我暫時無從知曉,但銀行的服務尤其是在臨櫃人員的培養上,還是要好好下功夫。同時我想到港片裡香港警察有公關部門,銀行也應該借鑑一下,做做公關,做好危機事件的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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