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宗旨應該是儘可能還原真相

網路上有不少持有“疑點從無”原則的觀點的人,無限擴大“疑點從無”的適用範圍!需知,“疑點從無”原則是有其適用範圍的!舉個簡單的例子:某甲於某地死於被人用刀捅死,血不停地往外流,某乙剛好拿著刀經過此路,刀上還沾有鮮血,於是警察將其抓捕歸案,法院判其“故意殺人罪”,此種情形則適用“疑點從無”原則!為什麼?因為經過此地的人有無數,而某乙只是其中之一;其次,某乙刀上的血恰巧是其正在殺雞,殺魚沾上的,刀上的血同樣有無數種情形,因此,只要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某乙殺人的經過,則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應無罪釋放! 縱觀此案,四起案件做案人只有兩個人,無論是男犯還是女犯均已承認,且在男犯伏法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做案主體沒有第三個人,沒有所謂的“疑”的範圍! 而從“受脅迫”論來說,有幾點可以加以證明,其一,如果女犯屬於受脅迫的物件,則做案所劫之財應該由脅迫者支配,而非被脅迫者!事實上每次所獲之贓款均由女犯實際支配!有點常識的人都能理解,沒有強大的動力,誰會冒著生命危險去做案?而這裡的“受脅迫”論如果成立,那估計這個說法以後要重新定義,即某甲為了某乙獲得某乙自己的權益,協迫某乙共同犯罪!其二,如果“受脅迫”論成立,男犯不會盡可能保全女犯,儘可能撇清女犯的犯罪證據,而應是相反,這是非常可以理解的!其三,其實從雙方交往的過程更能體現出雙方是男女朋友,是有感情的!男犯為了滿足女犯借錢,並“抱怨”說“她是個花錢的祖宗,敗家子”,以及女犯稱男犯為家人,且說離不開男犯,而一張幸福照更是直接的證據! 還有,四起案件均有共同的做案模式:坐檯,物色物件,色誘至封閉空間,綁架,實行搶劫,拿贖金,殺人,這幾個部分共同構成每一個案件的特徵,以致每一個案件均可以判處“綁架、搶劫和故意殺人”的罪名!每一起案件中,每一個環節一環扣一環,環環相扣,缺一不可!哪怕女犯沒有直接參與故意殺人的現場,也同樣起到故意殺人的共同作用!因此,其應當共同承擔故意殺人罪的罪責!退一萬步來說,估且先認定第一次案件“女犯真的不知道男犯想實施殺人”,可是前後四起案件都殺人,女犯都不知道?而實際上這是有預謀的做案,“綁架、搶劫和故意殺人”貫穿於每一個過程,共同構成每一起案件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只要承認了其中的任一個罪名,意味著三個罪名都要共同承擔!而女犯已經承認了其中的“綁架與搶劫”,故意殺人是賴不掉的!何況,合肥案中,其無法洗刷其沒有親自動手殺人的清白! 綜此種種,我們還非要秉持所謂的“疑罪從無”的原則,秉持沒有直接證據就推倒維持原判的觀點,這不是法律的初衷!法律的宗旨應該是,使偵查與審判儘可能接近甚至還原真相,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嚴厲的懲罰!相反,如果犯罪分子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正當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維護,則是法律的不公不正不義,是法律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