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你不愛我了
那麼
我只能選擇愛你的“錢”。
既然以後
我們很難再相見
那麼
你也不需要那麼“美美的”
近日
一男子因感情糾紛盜竊女友財物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基本案情
龔某與張某系男友朋友關係
兩人因感情糾紛 多次爭吵
龔某遂產生盜竊念頭
2021年3月
龔某趁張某不在家
盜竊張某家中的黃金首飾若干
共計
36311
元
供自己使用
同年6月2日
被告人龔某被抓獲歸案
同年6月4日
龔某家屬代為賠償張某經濟損失
被害人張某對龔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判決
被告人龔某犯
盜竊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君君說法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首先,我們看看什麼是入戶盜竊?
入戶盜竊
,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為何入戶盜竊定罪量刑標準門檻這麼低?
入戶盜竊
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於入戶盜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對入戶盜竊的行為加以嚴懲。
入戶盜竊應當如何認定?
入戶盜竊的認定,需考慮兩個問題:一是“戶”包括什麼?二是“入戶”前的目的是什麼?
一是“戶”包括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入戶盜竊”的“戶”做了解釋。戶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戶”。
二是“入戶”前的目的是什麼?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入戶搶劫”的規定,認定“入戶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於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如果行為人基於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並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重要提醒:
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結合本案,龔某在女友不在家情況下,盜竊張某家中的黃金首飾若干的行為,屬於入戶盜竊,符合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同時,龔某因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罰。龔某家屬已經代為龔某退賠張某的經濟損失,也得到了張某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筆者結語:
近幾年,因感情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比比皆是,有故意殺人的、故意傷害的、強姦的,相比之下盜竊其財物簡直是微不足道。俗話說“一日戀人,百日恩情”,雖然做不成戀人,但也不要成為對方的敵人,不管之間存有何種矛盾,要選擇合法合理方式進行解決,不要因一時之氣,選擇違法手段,終究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