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被判刑11年6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強姦罪的法律知識彙總

最近的某凡因為強姦罪被判刑11年6個月(數罪併罰13年),袁Sir也接到了相關的法律諮詢,因此,今天我準備將強姦罪的法律知識跟大家分享,從而弄明白某凡被判11年6個月的原因。

強姦罪被判刑11年6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強姦罪的法律知識彙總

一、什麼是強姦罪

通俗地講,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犯罪。在認定強姦罪時,有三種需要特別注意:

1、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於未滿14週歲的幼女、精神病患者或痴呆嚴重者、醉酒無法反抗者,

不管女性是否同意,只要發生了性行為都要以強姦罪論處。

2、在認定強姦罪時

不能以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必要條件

,哪怕並未反抗或者反抗不明顯,也要具體分析原因,不能隨意做出不構成強姦罪的認定。

3、強行與之前

作風不好

的女性發生性行為的,如果違背了意志,也應定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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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姦罪如何量刑?

袁Sir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裡面關於強姦罪的量刑規定複製了下來,大家可以檢視,這也是為什麼吳某凡會被判11年6個月的原因,2020年11月至12月間,吳某凡在其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根據下文第二點,我們就可以知道他是強姦婦女三人,量刑起點就是在10-13年之間。再根據具體情節來調節,得出了11年6個月的判刑結果。

1。構成強姦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姦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姦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姦人數、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姦多人多次的,以強姦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姦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強姦罪的,綜合考慮強姦的手段、危害後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強姦罪被判刑11年6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強姦罪的法律知識彙總

三、強姦罪如何取證?

首先我們不得不承認一個事實,那就是不是所有的強姦犯都能被實錘得到處罰,很多時候因為證據不充分而讓其逃脫了法律的制裁。究其原因,就是強姦案件的證據儲存和收集不易。我國的民眾,從古至今都非常歧視強姦犯,這也造成除非被抓了現場,“強姦犯”們都不會承認自己有強姦的行為,很多時候單純僅有體液和雙方的口供(一方說有強姦,另一方絕對會說沒有),無法證明是被強迫的,基於無罪推定的法理精神,只能認定無罪。所以在發生了強姦時,如何儘快取證就非常關鍵。強姦罪的證據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雙方是否發生過性行為,或者犯罪嫌疑人希望發生性行為但是因為某種原因沒有實現的證據。二是發生性行為本身是否違背了婦女本人的意志。所以按照結果導向,我們需要從以下幾個步驟來進行:

強姦罪被判刑11年6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強姦罪的法律知識彙總

1、保留現場,第一時間報警

能夠證明發生性行為物證包括:床單、衣物、衛生紙團兒、套等等。另一個是現場的錄音錄影材料(如事發地是否有攝像頭,當然不容易有),還可以考慮從受害女性身上提取嫌疑人的體液、毛髮、皮屑等線索。而這些證據的獲得就必須取決於受害人儘快報警,讓警方儘快取證,如果已經過去了很久才報警,那物證基本上就很難再獲得了,想從身上提取線索也基本上無望,只能寄希望於是否留存有影像資料了。

2、證明違背了婦女意志

強姦罪認定最難的就是要證明違背了婦女意志,大多數強姦案件中,受害人曾被暴力虐待,因此會留下傷痕,這些都可以用來證明,如果並沒有留下傷痕,則只能靠創造證據的手段來完善證據。舉個例子:如果碰到的是熟人作案,這時候就可以套對方的話,讓對方自證發生了強姦案,往往很多時候這種證據是非常具有證明力的。在套話過程中,做好錄音錄影,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將聊天記錄交給警方。當然很多時候犯罪嫌疑人在面對警方的審訊時,心理素質不過關也是有很大機率會無法自圓其說。

強姦案是公訴案,受害人報警後,警方偵破,捕獲後會提起公訴,此時受害人不是原告,而是證人。被告方律師可能會對證人發起質詢,語言上可能會有冒犯,這個時候可以向法庭提出反對。至於檢方的辯護、證據,那是檢方負責,受害人只需要配合檢方完成證據調查,以及庭辯可能需要出庭作證。

四、跟強姦罪相關的法律小知識

1、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已滿14週歲。

2、對正在強姦的侵害人可以採取無限正當防衛,哪怕造成傷亡,都不用擔心負刑事責任!

3、對於強姦犯,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4、因強姦被判刑10年以上的,不得假釋!說的就是吳某凡!

《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56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81條第2款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