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法:工地施工噪聲擾民,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案例說法:工地施工噪聲擾民,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青島華潤潤府的施工噪聲擾民事件有點僵住了。

據媒體報道,華潤潤府工地周邊的居民們稱該專案經常在晚上9點左右開始施工,一直至第二天上午6點。居民們多次反映給工地相關負責單位,但是一直未得到解決,只能持續不斷進行投訴。

而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則以無法解答為由拒絕了媒體的採訪。

遼源路街道執法中隊反饋說,已經到現場詢問並調查取證,也對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等問題進行了警示。

通常情況下,相關三方的態度如此,就意味著事情會拖下去,最後等時間來化解僵局:施工總有結束的一天。

這顯然不公平,居民們在僵局期間的損失就白白承擔了?

也不一定,法律就是維繫公平的。

兩個案例

先來看兩個案例。

天津的一個工地為了追求進度,長期在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連續施工。一路之隔的居民們不堪忍受夜間噪聲擾民,多次透過夜間自發阻攔施工、撥打投訴電話等方式進行維權。

而施工單位也因此被行政部門多次處罰,原因是在未取得許可情況下夜間施工。

但是處罰也沒能阻止施工單位繼續施工,於是20多戶居民提起訴訟,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施工單位在未取得夜間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夜間施工,應該承擔民事上的侵權責任。結合法院夜間現場調查、居民在家中刻錄的施工噪聲影像、行政處罰記錄等證據,能夠認定施工單位構成噪聲汙染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庭結合居民們的受損害程度、施工單位的施工週期、時長、本地區其他因專案施工導致噪聲汙染補償的一般水平,酌情判定施工單位賠償各戶居民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

案例說法:工地施工噪聲擾民,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而濟南的一戶居民,則沒有打贏官司。

年已七旬的濟南市民馬先生,將濟南的一家開發商訴至法庭,索賠損失4萬元。

理由是開發商在馬先生家隔壁的施工工地上施工噪音過大,導致自己患上“神經性耳聾”。

開發商則反駁說,接到投訴施工噪音問題後,環保主管部門曾安排調查小組前往現場調查處理,最終的結果是未發現存在違規違法及超標註的情形,因此沒有給予任何處罰,不存在侵權行為。

那麼,馬先生患上“神經性耳聾”與開發商的施工噪聲有沒有因果關係,就成為了關鍵。

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以超出鑑定能力為由,對委託不予受理。

因果關係無法確認,法院於是駁回了馬先生的訴訟請求,建議可待具備鑑定能力時,另行主張權利。

關鍵差別

兩個案例的差別在於訴訟請求的不同。

在濟南馬先生的案例中,馬先生自己準備的證據不可謂不充分,包括施工現場多臺油錘施工的影片和照片、小區電子屏顯示的71分貝的照片、環保部門協調投訴的電話錄音等。

但是這些證據只能證明噪音的存在,不能證明馬先生患上神經性耳聾是由開發商施工造成的。

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馬先生作為原告應就開發商的侵權行為、過錯、損害和因果關係負舉證證明責任。

馬先生未提交充足證據證明自己的神經性耳聾疾病與施工方存在因果關係,且經法院委託的相關司法鑑定機構亦未予受理馬先生的鑑定申請,無法出具客觀、準確的鑑定意見。

因此,法院認為馬先生要求施工方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

案例說法:工地施工噪聲擾民,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在現實中,想要證明施工噪聲與自身所患疾病的因果關係,是非常艱難的。而要證明噪音存在或者超標,則相對容易。

在天津的案例中,只要證明噪音存在或超標就可以了,而在濟南的案件中,則不僅要證明噪音超標,還要證明噪音導致自己患病,難度可想而知。

所以,如果遇到噪聲煩惱,最好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訴訟請求。

噪聲法

應該如何正確維權呢?

新的噪聲法的實施日期是2022年6月5日,其中明確規定:居民區白天聲音不超過55分貝,夜間不超過45分貝。如果超出了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採取相關防護措施排放噪聲,干擾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以及學習的,就屬於噪聲汙染。

如果違反規定,可以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如果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的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遇到噪聲侵擾時,可以採取下列四種方式維權:

案例說法:工地施工噪聲擾民,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關於證據的蒐集,也有如下四種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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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進文

編輯:肖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