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天降,賠償是大鍋飯人人有份?頭頂的安全,物業可以免責?

有個朋友的小孩在美國進修,他的老闆正好有個機會到杭州來開會,為了盡一下主人之宜,讓美國朋友感受一下博大精深的中華傳統文化,準備在上海請美國老闆遊一下豫園,聽一場京戲,吃一頓中國水餃。那個外國老闆聽到這個安排,一連說了好幾個“NO,NO,NO”,這個美國人主動提出,他到中國來,最想感受的是中國的現代化,並列了三個優選項:

一、到東方明珠參觀,在旋轉餐廳吃一次簡餐;

二、從上海到杭州坐一下高鐵;

三、手機下載微信或支付寶,體驗一下電子支付和5G。

原來,我們在外國人眼裡竟然是這麼先進了!真是出乎意料。不過仔細想想,卻也在意料之中的,幾十年改革開放,億萬人民勵精圖治,偉大祖國早已煥然一新,前幾年曾到歐洲旅遊過,感覺整個歐洲就像個大農村,到了郊區,手機訊號斷斷續續,有的還是2G、3G,高速公路和國內省道、國道差不多,兩側護欄都沒有,高樓大廈更是少見,在巴黎,有一個高樓,居然也是旅遊景點,可以俯瞰巴黎全景,中國人在上面一臉平靜,倒是外國人哇哇亂叫,很是激動,一副少見世面的面孔。

現在的中國,不僅大中城市高樓林立,小縣城、鄉鎮也是隨處可見。高樓多了,也引發了許多的問題,比如高空拋物、墜物事件經常耳聞,有的還造成了很大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由於法律的滯後,技術手段的落後,物業責任的缺失等等原因,往往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受害者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障、維護。

或者,採用過錯推定的原則,發生傷害後,由於找不到明確的責任人,導致一棟樓的居民,無論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無責任的人來說非常不公平,對於真正的實施侵權的人來說,又懲罰不到位,難以起到警戒、教育的目的!

還好,現在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裡面對於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劃分有了明確的、可行性的操作規定,明確了物業對於高空拋物、墜物的管理責任,還對公安機關等在處理此類問題時的職責作了規定要求。這些對於維護我們共同的頭頂安全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規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其實,國家對於高空拋物、墜物問題很早就注意到了,也非常重視,2019年11月

最高人民

法院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法發〔2019〕25號

)中就明確了,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

處罰,不可謂不嚴厲!

在上述意見中,還規定了依法從重懲治的具體情形,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

行政處罰

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高空拋物、墜物危害十分巨大,即使是沒注意或不當心甚至是無心之過,如果造成後果,也是要承擔相應的過失責任的,並不可以免責。最高法的意見就明確了: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

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

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高空安全,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