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傳銷”?新型犯罪手段應當如何認定?

近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虛擬貨幣的持續升溫,一些犯罪分子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假借國家對外政策,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迷惑性很強,危害性巨大。同時,隨著網路技術發展,傳銷活動藉助網路技術,作案更加便捷,傳播速度更快。

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利用“區塊鏈”、“ 虛擬貨幣”的名義,要求參加者繳納會費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相關犯罪行為。

辦理此類案件,需要

透過行為表象,結合行為方式、資金流向、盈利模式等要素,揭開“網路技術”的外衣,認清行為本質

,分析研判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準確區分金融創新與違法犯罪。

筆者透過分析以下兩起案例,以總結此類犯罪行為的司法認定。

案例1:(時某祥等15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04月23日)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時長祥成立“亞泰坊”傳銷組織,在全國開展傳銷活動。透過組織會議、培訓、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開宣傳平臺獎勵制度,在宣傳過程中

歪曲國家“一帶一路“政策,虛構柬埔寨“西港特區”投資專案

,在無任何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

謊稱境外金融公司授權平臺發行

亞泰坊幣

,可信度高、收益高。投資者如要投資亞泰坊幣,

需要透過透過上線會員的推薦

,並繳納200元人民幣以上的費用,成為亞泰坊平臺的會員,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

形成上下線層級關係

,可發展無限層級,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會員數量作為主要收益方式。

同時,時長祥安排組織成員在境外某數字資產交易平臺上線亞泰坊幣進行公開交易,並用收取的會費控制亞泰坊幣在平臺上的交易價格,製造投資亞泰坊幣可以賺錢的假象。

法院審理

被告人

以經營活動為名

,要求參加者以繳納會員費的方式

獲得加入資格

,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

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

,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騙取財物

,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

法院裁判

2019年11月8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時某祥、趙某寶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判處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扣押、凍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時某祥等12人提出上訴。2020年4月23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時某祥等4人撤回上訴,駁回其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盧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虛擬貨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7刑終108號)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盧英傑、成紅傑等人看到虛擬貨幣概念火爆,設立“全球通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議運作“全球通用共贏積分專案”

英文縮寫:GGP)註冊網址為http://O。ggpone。com的會員網站,

設立

GGP共贏積分獎金制度

,以投資購買產品的名義發展會員,並

按照投資金額的多少確定會員級別

,設普卡、銀卡、金卡、鑽卡四種,以投資額5:1的比例釋放相應的GGP積分,藉助http://www。btc100。com網路平臺交易變現。

全球通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透過每週釋放3%的積分、用該公司投資人投資的錢款在BTC100網站上回購積分的方式進行托盤(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億餘元),進而達到控制積分價格的目的進行傳銷活動。

同時,為了發展更多下線,公司設定推薦獎、互助獎、管理獎、平級獎,並按照會員級別、管理級別給予會員不同比例的獎金。該公司為推廣“全球通用共贏積分”專案曾分別在人民大會堂及北京雲澤山莊召開推廣會,以吸引會員參與。經查,該傳銷網路共計30個層級,涉及會員賬號1萬餘個,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3。2億餘元。

法院審理

關於盧英傑的行為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問題。

經查,盧英傑夥同他人商議運作全球通用共贏積分專案,註冊成立全球通用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

以推銷商品為名

,要求參加者

以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按照一定順序

組成層級

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

,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

騙取財物

,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且並非以銷售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商業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盧英傑全權負責全球通用公司事務,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控作用。

上述事實有及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電子證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故盧英傑及其辯護人提出“盧英傑主觀上沒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故意,其從事的新型商業模式,在公司只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主要負責人,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即使認定是傳銷,也應認定為“團隊計酬“式傳銷,不作為犯罪處理”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法院裁判

2019年9月,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判處盧某某、成某某等11名被告人兩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可見,

僅管不法分子以區塊鏈虛擬貨幣消費投資慈善互助等新名詞、新概念為噱頭,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透過各種宣傳培訓吸引老百姓參與其中。但,仍符合傳銷活動中,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等構成要件。

這些紛繁複雜的犯罪手段,特別是以金融創新等名義開展的各類金融投資業務,迷惑性強、難以識別,群眾容易上當受騙,造成經濟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但不管該產品、專案被行為人包裝的多麼紛繁複雜,歸根結底,都無法脫離傳銷的本質特徵,應當依法準確認定傳銷犯罪。

面對當下複雜的投資環境,在層出不窮的新技術、新概念、新渠道面前,司法機關應當嚴厲打擊這類以新概念為噱頭的傳銷、詐騙、非法集資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財產;我們也應當深入學習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充分了解投資專案,合理預期未來收益,合理控制投資風險,謹慎作出投資決定,遠離傳銷組織和非法集資活動,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防各類投資陷阱,切忌盲目跟風,

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立即退出、及時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