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傳銷”?新型犯罪手段應當如何認定?
經查,盧英傑夥同他人商議運作全球通用共贏積分專案,註冊成立全球通用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
經查,盧英傑夥同他人商議運作全球通用共贏積分專案,註冊成立全球通用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
正值各地警方對於虛擬幣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打擊之時,元宇宙概念的團隊切勿湊熱鬧,謹防誤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