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價等行為,“情節較重的,最高可罰500萬”!

第178期

12月10日,成都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稱在購買連花清瘟時被要求捆綁購買其它5種藥品,經過調查取證,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責令該藥店停業整改。該事件一經報道便引發了網友熱議。事實上,連花清瘟的捆綁銷售只是涉疫物資市場的亂象之一,諸如壟斷物資、坐地起價的情況也屢見不鮮。當消費者遭遇類似情況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此,紅網《百姓呼聲》欄目聯動律師——湖南如金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法根作出了專業解答。

藥店捆綁銷售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哪些權益?

1.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有權拒絕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

搭售商品屬於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行為。

2.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有權透過平等協商確定交易條件,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權拒絕購買經營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藥店捆綁銷售的行為,其實質是強迫消費者購買指定的商品或者強迫交易,屬於侵害消費的公平交易權的行為。

商家如有不正當價格行為可能會遭到哪些處罰?

《價格法》第十

四條對不正當價格行為進行了列舉。《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對不同型別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制定有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列舉以下幾例予以說明)。

1。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捏造、散佈漲價資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經營者如

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的規定,主管部門有權對經營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若遭遇捆綁銷售、坐地起價等情況時,消費者應如何維權?

若遭遇捆綁銷售、坐地起價等情況,建議消費者在收集與糾紛有關的、必要的證據材料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

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包括:向經營者的售後服務渠道進行投訴,直接與經營者面對面協商等。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如向經營者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撥打12315電話,或者在12315網站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起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由湖南如金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法根解答。

紅網 本期編輯:

孫雨桐

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