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儒內法,濟之以道”

摘要:

《管子》一書是記載管派學術思想的集大成之作,其對於國家治理之道,在管仲相齊霸諸侯的史實中已有成功實踐。雖然此書已經兩千餘年,而管學家們是如何“鞏固國家,富國強兵”的思想,卻仍是我們維護國家安定的重要思想來源。首先是其在體制上重視對政區的細緻劃分、法律的有道應用、倫理的高度重視;其次在人事上對國君自身素養的要求、官員選拔任用的考究以及民眾適度的管理模式。都對我們今天鞏固國家安全有著重要借鑑。

關鍵詞:

《管子》 ;制度 ;人事;馭民

《管子》是一本關於管子學術思想精髓的著作,千百年來管仲相齊霸諸侯的故事依舊是那段歷史的最強音。管子在齊國政治的成功之道於《管子》一書中大有體現。而我們在瞭解管仲助齊國稱霸諸侯的歷史之外,其實其內政之策才是得以使齊國稱霸得以實現的根本,所以瞭解《管子》一書中對於穩固國內政局的一系列思考,尤其是對於國本的設定以及其馭官、馭民之術,不僅有助於我們更深入的瞭解《管子》和管學,也有助於我們在今天面對國際複雜局勢,國內政治維穩嚴峻的形勢下,做出更加治本的決策。

一、固國之本——體制

所謂國之根本,無外乎國家政體政區、法律體系、倫理等體制設定以及對其重視和關注的程度。國家的基礎在於制度的設立,制度的設立在於體制和禮法的應用。

首先是國家體制的問題,春秋戰國時期分封制的國家體制已經處於崩潰的邊緣,新的國家管理體制的設立對於管理國家就顯得尤為重要。而於《管子》一書中,管學家們就有自己的劃分模式,他們特別強調重視對於國家土地的劃分,並且提出了一套從上到下劃分國土政區的方法:

其中《管子·立政第四》篇中言

“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分州以為十里,裡為之尉;分裡以為十遊,遊為之宗。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

而《管子·乘馬第五》篇中也言:“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無市則民乏。五聚命之曰某鄉,四鄉命之曰方,官制也。官成而立邑:五家而伍,十家而連,五連而暴,五暴而長,命之曰某鄉,四鄉命之曰都,邑制也。邑成而制事:四聚為一離,五離為一制,五製為一田,二田為一夫,三夫為一家,事制也。事成而制器:方六里,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馬也;一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車兩,器制也。”此篇中另有言:“有市,無市則民不乏矣。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

管仲於齊國更是實踐了叄其國而伍其鄙的劃分的模式:桓公曾曰:“叄國奈何?”管子對曰:“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商工之鄉六,士農之鄉十五。公帥十一鄉,高子帥五鄉,國子帥五鄉。叄國故為三軍。公立三官之臣:市立三鄉,工立三族,澤立三虞,山立三衡。制五家為軌,軌有長。十軌為裡,裡有司。四里為連。連有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五鄉一帥。”桓公曰:“五鄙奈何?”管子對曰:“制五家為軌,軌有長。六軌為邑,邑有司。十邑為鄉,卒有長。十卒為鄉,鄉有良人。三鄉為屬,屬有大夫。五屬五大夫。”(《管子·小匡第二十》)

對於政區的劃分,管仲和管學家們透過自己的探索,制定了一套土地的劃分制度,並且不同體制內有不同的劃分方式,除了基本的官分法、邑分法、事分法、器分法,另外還有市場性質的市分法均不可忽略。

不同的政區劃分法是基於不同活動方式的考慮,但最終都是為了方便人們生活需要和集中統治的需要。政治地理分化和整合的合理與否於嚴重影響資源的最大利用和對民眾的管理,因此對於國家管控的穩定與否更是不言而喻。

除了政區劃分外,對於法制的重視一直是管學家崇尚的重要部分。管學家們認為,完備而且實用的法律是維護國君的威嚴和統治。並在《管子》中言:“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則法不可不重。”(《管子·權修第三》)強調在管理民眾中法的重要。至於如何設定法律和法律的規定範圍,其在《管子·法禁第十四》中體現的最為明顯,在此篇中,管學家們列舉了“十八條”禁令,例如:不任意賞罰、不搜刮人民、不滿足私慾;臣子不許結黨營私;士人不許推行怪異風俗、反叛常禮,等等。以此作為君主思想行為及治理百姓、加強君主地位的準則。並且強調“絕而定,靜而治,安而尊,舉錯而不變者,才是聖王之道也。”

管學家們重視法律的設定和堅決執行,並強調將其推行到全國,成為管控生活的常態。他們認為“ 明君不應為親戚危其社稷,社稷戚於親;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不為重寶分其威,威貴於寶;不為愛民虧其法,法愛於民。”(《管子·法法第十六》)法律當是治理國家的第一準則。

除了上述篇章外,《管子》的《版法第七》、《重令第十五》《任法第四十五》、《明法第四十六》、《正世第四十七》《明法解第六十七》等篇章中均由對於法的極度強調。

此外,重視倫理禮制也是管學家們固國之思的重要方面。《管子》中言:“國有四維,一維絕則傾,二維絕則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滅不可復錯也。何謂四維?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禮不逾節,義不自進,廉不蔽惡,恥不從枉。故不逾節則上位安,不自進則民無巧詐,不蔽惡則行自全,不從枉則邪事不生。”(《牧民第一》)禮義廉恥之道,不僅僅是人倫之道,而且關乎國家傾危,大可有致覆國的危險。

除了禮義廉恥四維之道,管學家們還強調六興之德、七體之義、八經之禮。並且認為“六興之德既布,則民之所欲,無不得矣。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後聽上;聽上,然後政可善為也。”“民知七體之義然後中正,中正然後和調,和調乃能處安,處安然後動威,動威乃可以戰勝而守固。”知八經之禮然後恭敬,恭敬然後尊讓,尊讓然後少長貴賤不相逾越,少長貴賤不相逾越,故亂不生而患不作。”(《管子·五輔第十》)

倫理禮制的應用不僅僅是人際關係的處理應用,管學家認為其對於國家的重要性也是不可忽略的,禮義廉恥,道德考究都是固國之道。

管學家們在國家根本的思考中充分關注了政體政區的規劃,政區的規劃關乎政令的上傳下達,管控時效的快慢;法律的設定則對於規範民眾行為,約束不法具有重大威懾效應;而倫理道德則於人倫層面形成了階層和人際關係紐帶的堅實。所以說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的管學家們就已經明白,對於中國社會的治理需要外儒內法、濟之以道,才能保持長久的國固民強。

二、固國之道——人事

人事,是始自國君而下治理國家的事務處理,包括對於國君的節律、官員的任用、人民的治理之道。國君為政關乎國家存亡,固國於人之上,當然國君有不可推卸的首要責任人。管學家認為,國家的鞏固當從國君自身出發由己以推及至對於百姓的治理。

首先是對於國君自身的要求,即為君之道。管學家們認為可為國君者是有其標準的,他們認為”知時者可立以為長,無私者或置以為政,審於時而察於用,而能備官者,才可奉以為君也。”(《管子·牧民第一》)於此中管學家們首先提出了優秀國君的三條準則:一通曉天時、善於用財、能於用官。

另外,管學家們認為,上行下效是國家的常態,所以國君要有好的行為規範,慎用權力,才能引導國家在正確的軌道上發展:

“御民之轡,在上之所貴;道民之門,在上之所先;召民之路,在上之所好惡。故君求之,則臣得之;君嗜之,則臣食之;君好之,則臣服之;君惡之,則臣匿之。毋蔽汝惡,毋異汝度,賢者將不汝助。言室滿室,言堂滿堂,是謂聖王。”(《管子·牧民第一》)

而於《管子·九守第五十五》篇中,管學家們更是提出了君主所應遵守的九項原則:鎮定虛心、親聞多見、兼聽則明、賞罰分明、多學多問、明確權責、注意保密、明知動奸、注重考查。

另外桓公也曾問政管子,管子對曰:“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叄其國而伍其鄙,定民之民,成民之事,以為民紀。謹用其六秉,如是而民情可得而百姓可御。”桓公曰: “六秉者何也?”管子曰:“殺、生、貴、賤、貧、富,此六秉也。”(《管子·小匡第二十》)

於君之道貴乎嚴於律己、慎用權力,賞罰分明、施仁政於民。

而對於官員的任用之上,即用官之道。管學家也有其思考,他們認為,對於官員的選用應唯賢、唯才並且各司其職。

首先君主審才應遵循三本、四固。三本“一曰:德不當其位;二曰:功不當其祿;三曰:能不當其官。此三本者,治亂之原也。故國有德義未明於朝者,則不可加於尊位;功力未見於國者,則不可授與重祿;臨事不信於民者,則不可使任大官。”四固:“君之所慎者四: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國柄。二曰:見賢不能讓,不可與尊位。三曰:罰避親貴,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不務地利,而輕賦斂,不可與都邑。此四務者,安危之本也。”

三本、四固是管學家用人用材的根本原則,在管學家看來,用人的好壞關乎國家一系列制度和政務的執行,一旦用人非善將會對國家起到重大的危害,重則覆國。

除了選人選材外,管學家還對官員的利用和職責上十分重視,各司其職,忠於職守是其重要要求,如:“修火憲,敬山澤、林藪、積草,夫財之所出,以時禁發焉。使民足於宮室之用,薪蒸之所積,虞師之事也。決水潦,通溝瀆,修障防,安水藏,使時水雖過度,無害於五穀。歲雖兇旱,有所秎獲,司空之事也。相高下,視肥墝,觀地宜,明詔期,前後農夫,以時均修焉,使五穀桑麻,皆安其處,由田之事也。行鄉里,視宮室,觀樹藝,簡六畜,以時鈞修焉,勸勉百姓,使力作毋偷,懷樂家室,重去鄉里,鄉師之事也。論百工,審時事,辨功苦,上完利,監一五鄉,以時鈞修焉,使刻鏤文采,毋敢造於鄉,工師之事也。”

官員的選材和任用是國家大事,如何選選拔人才,人才又如何使用,管學家給出了自己的標準和要求。

國君和官員處於統治階層,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而民眾作為社會基礎,則另需要一套統治秩序方可以使國固民強,這就需要國家,包括國君和官員有一套規範而且行之有效的御民之術。

管學家們認為,國之固在於御民有術,給予和索取的平衡。另外分民而治,保持和諧的官民關係,實現上層統治者和基層民眾利益的合理分配才保證民心和民力的根本。因此在《管子》第一篇中便以牧民為主題進行思想表述:

“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民惡憂勞,我佚樂之;民惡貧賤,我富貴之;民惡危墜,我存安之;民惡滅絕,我生育之。能佚樂之,則民為之憂勞;能富貴之,則民為之貧賤;能存安之,則民為之危墜;能生育之,則民為之滅絕。故刑罰不足以畏其意,殺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罰繁而意不恐,則令不行矣;殺戮眾而心不服,則上位危矣。故從其四欲,則遠者自親;行其四惡,則近者叛之。故知予之為取者,政之寶也。”(《管子·牧民第一》)

另外管子曰:“道之在天者,日也;其在人者,心也。”故曰:有氣則生,無氣則死,生者以其氣;有名則治,無名則亂,治者以其名。樞言曰:愛之、利之、益之、安之,四者,道之出。(《管子·樞言第十二》

管學家們認為順應民意和民心,思民之所思,為民之所需,即愛民、利民、益民、安民,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援擁護,才能成就萬世功業。

另外民眾的貧富情況,管學家們也頗為重視,他們也認為民富才能安民,民安才能國泰:

“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 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 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則難治也。故治國常富,而亂國常貧。”因此才有“是以善為國者,必先富民,然後治之”的說法。(《管子·治國第十八》)

除此之外,在管控人民上,管學家們還強調四民分治,以保證治理的方便,管理的可行。管仲在與齊桓公對話中言:“士農工商四民者,國之石民也,不可使雜處,雜處則其言哤,其事亂。是故聖王之處士必於閒燕,處農必就田壄,處工必就官府,處商必就市井。”特別強調不同行業民眾的分開管理。

管學家們對於民眾的管理有一套自己的理論,即首先是法律道德的捆束,另外則是以上所為,主要是國君要給予被統治者留有一定的生存空間,讓其自然生長;給予民眾足夠的利益和安詳的生活環境,以獲取民心所向,這一點更似於道家之說。

、餘論

《管子》一書其實是一本雜取百家的著作,因其多與管仲有所類同,因此取其名志之。而縱觀《管子》一書,無論是經濟上重農重商,還是軍事上的寓兵於民,其思想都存在著政治上的強國之意。而其政治上的強國、固國之道,更應為我們今日所提倡和吸取。

一方面,其對制度的深層次建設之思。政體的設定保證政令管理的快速上傳下達和地區權力的管控是其最主要目的;而法治建設、倫理禮制的建設則是基本的制度應有之義。禮法並重,即外儒內法之道,外以道德約束,內以嚴刑酷法威懾,用不同限度壓迫力度控制,以保證民眾有足夠自由,並有足夠的警惕和自我約束性。

另一方面,則是人事的建設之思。“天法地,地法人,人法道,道法自然。”其實管學家的人事之思,更似道家之思想。他們認為保證人事的應有之義是足夠的自我修養,人與人之間的足夠和諧。國君的自我修養和約束是表率,官員的足夠優秀可為民服務得當,而從上而下互敬互愛,互重互善的處理尊則,完全可以看做是道家所行的“無為而無不為”。

外儒內法的制度設定,濟之以道的人事處理模式,早已為管學家們所重視,並且管仲的改革實踐也證明其在保證國家的鞏固和長久上的功效,是我們當世仍應遵循的重要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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