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不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與賈友寶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京行終7876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法定代表人肖亞慶,部長。

委託代理人楊豔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馬慧琴,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賈友寶

,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平度市經濟開發區。

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因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20)京01行初554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賈友寶於2019年6月24日向工信部郵寄提交《履職申請書》,

請求:“一、依法對廈門易名科技拒絕申請人註冊qingdao和shandong。com。cn域名一事進行調查;二、依法對非法佔據政府機關。com。cn域名的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和移送處理。”

工信部於2019年8月16日作出工信信管履職〔2019〕18號工業和資訊化部履職申請答覆(以下簡稱18號答覆)並寄送賈友寶,18號答覆主要內容為:關於賈友寶提出的“一、依法對廈門易名科技拒絕申請人註冊qingdao和shandong。com。cn域名一事進行調查”申請事項,經查,未發現存在違反《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關於賈友寶提出“二、依法對非法佔據政府機關。com。cn域名的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和移送處理”的申請事項不屬於工信部行政職權範圍。

賈友寶不服,於2020年1月18日(落款日期)以掛號信(單號為XA38303296511)向工信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請求:“撤銷工信部作出的18號答覆處理決定,並責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同時,依申請告知負責本案人員和分管部領導的姓名、職位和所在部門公務員招考、錄用資訊。”

掛號信單號查詢記錄顯示工信部收發室於2020年1月20日簽收。因工信部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複議決定,賈友寶於2020年3月31日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工信部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於2020年1月18日關於18號答覆的行政複議(履職)申請依法作出處理和答覆的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並判令工信部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該法第三十一條亦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因此,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並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

本案中,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工信部已經簽收賈友寶針對18號答覆提出的行政複議(履職)申請書,至賈友寶提起本案訴訟前工信部未作出處理,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未履行行政複議職責之情形。工信部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針對賈友寶提出的行政複議(履職)申請作出處理。賈友寶關於工信部在法定複議期限內未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訴訟主張於法有據,應予支援。

工信部的答辯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援。

鑑於已經認定工信部應當針對賈友寶的複議申請依法作出處理,故賈友寶要求判決確認工信部不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責令工信部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對賈友寶落款日期為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的行政複議(履職)申請依法作出處理。

上訴人工信部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

一審法院判決其履行復議職責缺乏事實基礎,

賈友寶濫用起訴權利,其起訴不具有正當性,應予駁回,且其相關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不應得到支援

,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有誤,法律適用不當等。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賈友寶起訴或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賈友寶對一審判決未提出異議。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已經一審法院開庭質證,證據均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一審法院認證意見正確。根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依法處理並作出答覆。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該法第三十一條亦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可知,工信部已於2020年1月20日簽收賈友寶針對18號答覆提出的行政複議(履職)申請書,至賈友寶提起本案訴訟之日,工信部仍未作出處理,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於未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情形。因此,工信部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針對賈友寶於2020年1月18日提出的行政複議(履職)申請作出處理。賈友寶關於工信部在法定複議期限內未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訴訟主張於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援,並無不當。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工信部提出撤銷一審判決等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馬宏玉

審 判 員支小龍

審 判 員賈宇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張佳欣

書 記 員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