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恩固然大於生恩,但買賣應當同罪

1997年9月21日兩歲的郭振被拐走,自此郭剛堂開啟漫漫尋子之路,直到2021年7月13日正式找回兒子!

歷經24年父子才得以團聚,按理郭剛堂應當對郭振的養父母追究責任,但他卻尊重了郭振對養父母的選擇,表示:

郭振將繼續和養父母在一起生活,兩家日後會當做親戚走動!

郭剛堂確實是一個善良的人,儘管他飽嘗了失去24年兒子的痛,卻仍舊將孩子的感情訴求放在第一位,拒絕使用強硬手段去切割郭振與養父母的關係。

而對於郭振來說,雖然他現在十分清楚自己是養父母買來的孩子,但24年的感情羈絆令他對養父母怨恨不起來:

因為養父母對他非常的盡心盡責,因為自古以來養恩大於生恩!

養恩固然大於生恩,但買賣應當同罪

這種合二為一的結局,無疑是皆大歡喜!

但從法理上來講,卻是不歡喜的!

郭振確實享受了養父母的養育之恩,因此他必須回報於養父母相應的孝道,他的選擇理所當然!

郭振這種孝義,值得嘉獎!

然而出於法律公道的角度,郭振的養父母應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養育之恩固然大於天,但不能抵消他們的過錯。

如果買孩子的家庭不需擔責,那麼拐賣孩子的風氣就無法從根源上斷絕!

人販子為什麼會存在?

正是因為有人用錢高價買孩子,面對一本萬利鉅額利益的誘惑,才會有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去拐賣孩子!

買才是罪惡源頭,賣只是服務顧客需求!

因此要想打擊人販子必須從源頭抓起,必須重罰買孩子的家庭:罰到他們震懾所有企圖想用不正當手段買孩子的人,使他們不敢去買人販子手中被拐來的孩子。

既然沒人敢買,人販子必定不會存在,無利可圖的事情不會有人冒險去做。

養恩固然大於生恩,但買賣應當同罪

因此要想杜絕人販子,買賣應當同罪!

上個世紀拐賣孩子的風氣十分猖獗,究其根本原因是人販子有利可圖,而買家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所造成的。

每每被拐賣的孩子被找到之後,親生父母出於孩子對養父母的感情,都會對養父母買孩子的行為選擇不計較。

比如:

申軍良的孩子被人拐賣,他原本想追究養父母的責任,但遭到孩子對養父母的強硬維護,於是放棄追訴。

養恩固然大於生恩,但買賣應當同罪

這個維護養母的孩子確實是個好孩子,但是他的行為卻無形中助長了不正之風,往後企圖買孩子的家庭更會毫無思想包袱:

他們只需要把不正當來的孩子養好、養大,即便最後被親生父母找到也不會承擔責任,因為有孩子護著嘛!

正是這種無須承擔責任的買家行為,才直接導致人販子猖狂的拐賣孩子,令無數家庭經受骨肉分離之痛。

又有多少家庭因為孩子被拐賣,一夜之間支離破碎?

買家總以為自己養好了買來的孩子,就可以抵消自己對孩子親生父母的傷害:經濟損失固然可以彌補,但精神傷害呢?

這種失去孩子的精神折磨,是任何一對父母都難以承受的痛苦。

買家對養子固然是有養育之恩的,但同時也享受了養育孩子的喜悅,而這種喜悅原本是屬於孩子親生父母的。

養恩固然大於生恩,但買賣應當同罪

買家屬於強制剝奪了被拐家庭的權益,偷走了被拐家庭養育孩子的幸福,這是將自己的快樂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中。

因此將被買來的孩子撫養成人,即使這個孩子被養的再好、再優秀,也不能抵消他給被拐家庭帶來的罪責。

買孩子的家庭應當接受處罰,以此減輕平息被拐家庭受到的傷害,以此才能以儆效尤震懾蠢蠢欲動的人販子。

但養父母對於孩子的養育之恩,也是不可爭辯的事實:出於人倫孝義,確實應當報答養父母的養育之恩。

可以等到養父母接受處罰之後,再對他們儘自己的孝心,也不枉結親一場。

對於郭振的選擇表示理解,因為我們都是為人子女的;

對於郭剛堂的選擇表示敬佩,因為他以德報怨寬恕他人。

養恩固然大於生恩,但買賣應當同罪

但還是希望日後諸如此類的事件,買孩子的養父母應強制承擔相應的處罰,而且處罰不能太輕。

至於被拐孩子和養父母的感情羈絆,也不要去強制切割,隨孩子自己的選擇:畢竟人非草木,孰能無情,誰能輕易忘卻幾十年的點點滴滴?

如果強制切割,必然適得其反!

郭剛堂的孩子選擇了繼續在養父母身邊,而申軍良的孩子卻回到親生父母身邊,總之一切都要遵循孩子的意願。

但不管被拐孩子如何選擇,養父母的法律責任不能因此被掩蓋:

沒有買就沒有賣,也就不會有人販子!

打拐媽媽李靜芝曾說:

人販子可恨,但是沒有購買者,這些人販子將會無所遁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