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滬法 | 鄰居家的攝像頭侵犯我隱私?任性不得,拆!

今日滬法 | 鄰居家的攝像頭侵犯我隱私?任性不得,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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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滬法 | 鄰居家的攝像頭侵犯我隱私?任性不得,拆!

“夜視、360全景、高畫質、無線、遠端”,某寶搜尋“攝像頭”,大量帶有這些頗具科技感的關鍵詞的監控裝置百十塊就能買到,裝在家門口防盜是極好的,還能連線APP實時檢視或隨時回放門口情況,讓人忍不住剁手!

且慢!

有錢可以任性買攝像頭,裝自己家裡想拍哪裡拍哪裡……但若是裝外面,拍哪裡可就任性不得了!

很可能一個字……

今日滬法 | 鄰居家的攝像頭侵犯我隱私?任性不得,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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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家是上下樓層的鄰居。此前發生過甲家中晾曬的衣物被人用水和泥巴弄髒、窗臺東西不翼而飛的情況,甲懷疑係與其素有嫌隙的乙所為,但沒有證據。出於取證及防盜考慮,甲就在自家南陽臺外不鏽鋼柵欄上安裝了攝像頭,拍攝範圍直對樓下的乙家天井。

乙認為,其與家人在自家天井內的活動均被甲監視和知曉,嚴重侵擾正常生活安寧和個人私密。民警、居委會和物業等均要求甲拆除,但甲拒不改正,故訴至法院。

而甲認為,安裝攝像頭系取證用途,乙對其天井沒有產權,該天井又是露天公開的,從其他樓層都可以看到,乙在天井內的活動不存在任何隱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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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兩家分別系同一樓層相鄰兩戶的業主,因為A與他人有經濟糾紛,曾有小額貸款公司在門口用油漆噴塗,出於安全考慮,A就在其所在樓層的公用樓道通風窗旁安裝了監控攝像頭。該攝像頭全景旋轉,拍攝範圍覆蓋電梯及B的房屋入戶門。

B認為A私自安裝攝像頭,可以拍攝到其家門口的進出資訊,侵犯其個人隱私,故訴至法院,請求拆除。

A卻認為,攝像頭安裝在公共區域,拍攝到的對方人員進出資訊並非隱私範疇,完全可以透過家家戶戶的門上貓眼觀察到。

「鄰居家的攝像頭侵犯我隱私,到底該不該拆?」

以上兩個案例的答案都是肯定的,一個字——拆!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兩個案例中,安裝在自家陽臺的攝像頭拍攝到樓下鄰居及家人在自家天井內的日常生活等個人活動,安裝在公共區域的攝像頭拍攝到對方門口的人員進出資訊,都屬於侵犯相鄰方的隱私權。

或許兩家安裝攝像頭的初衷並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故意:一個是為了防範他人騷擾和防盜,另一個則是出於保護自己家庭安全的考慮,可能都沒有惡意。但是,保護自身財產或住宅安全,不應超出合理限度,甚至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換句話說,自己安裝的攝像頭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應當拆除,並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惡意為前提,不考慮當事人的動機。

隱私是什麼?

《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自家天井的個人日常活動以及經過公共區域的自家門口人員進出資訊都屬於隱私的範疇。需要注意的是,像是電梯間、樓梯道、走廊、綠化帶、房頂、外牆等地方,都屬於小區公共區域,在這些地方安裝攝像頭,絕非一家之事,私自安裝有侵權風險。

為何貓眼看到的對方資訊不屬於侵犯隱私權呢?

貓眼和攝像頭的區別就在於獲取資訊的方式。透過貓眼看到的資訊是轉瞬即逝的,但是攝像頭卻可以無間斷地拍攝、掌握記錄這些資訊,甚至可以儲存、加工、處理、公開等。這就對隱私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因此,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攝像頭自然面臨著被判決拆除的命運了。

前段時間,“滴滴出行”被下架的新聞,讓大家再次關注大資料時代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

《民法典》

對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增加新的規定,尤其在“人格權編”中專章立法,可謂創新和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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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1034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2.《民法典》第111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3.《民法典》第1033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

作者:趙 丹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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