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頒佈《關於修改<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6號),並於7月15日起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同步實施。
這次修訂,包含了對
“電子眼“執法、重複罰款、疊加罰款、“首次違法”
處罰等多方面的
執法改進
。
還新增了執法部門健全監督制度和
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
糾正違法行為的規定。
這是自1996年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新處罰法
究竟有哪些重要變化?對車主們有什麼影響呢?
一起來了解下
1、“首次違法”不處罰
壓線、不按規定停車……日常生活中,經常有“稀裡糊塗”違法被罰款的現象。而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新規明確:
只有滿足三大要件,才能“首違不罰”:即
初次違法
、
危害後果輕微
、
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
,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 出處: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副局長表示:屬於可以使用首違不罰情形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
指出違法行為
,
進行
宣傳(批評)教育
,
並且
提出及時改正的要求
。
上圖 | 央視新聞
從2015年深圳首發實施首違免罰政策,近年來杭州,洛陽,溫州各地交警也在陸續實施跟進。
2021年7月1日起,廣東交警也公佈了首違免罰政策,上線以來惠及萬千車主。
2、清理設定不合理的電子眼
“電子眼”
的作為交通執法的有力工具,在廣泛應用後大大
增強了執法效率。
然而,也接收到了許多
質疑的聲音。
許多車主表示,目前電子眼的管理缺乏規範,且存在不少
“暗中執法”
的情況。例如同一條高速上限速忽高忽低,部分地方的路段限速標識不明顯,
電子眼拍攝位置隱秘
等。這類情況常常造成罰單數量龐大,違法行為卻沒有減少。
因
濫設亂設“電子眼”
抓拍交通違法行為,產生
“天價罰單”
的報道屢見不鮮。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此前發生在
廣東佛山
一路口的
“62萬車主違章,總罰款超1.2億元”
事件。這件事被曝光後引發輿論熱議,被網友稱為
“印鈔機路口”
。
新規明確:
(1)著力解決“電子眼”監控裝置執法不規範問題,比如電子眼設定地點不合理、不公開的問題;
(2)監控不合要求不能作為處罰證據;
(3)利用電子眼手機、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經過法制和技術稽核,
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裝置符合標準、設定合理、標誌明顯,並要將設定地點向社會公佈,避免“暗中執法”。
(4)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採取資訊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
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
* 出處:新《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將
對設定不合理的電子眼進行清理
,
電子監控的
“暗中執法”、“不規範執法”也將被消除。
有針對性地迴應了公眾對“電子眼”執法中部分情況的質疑。
3、“一事不再罰”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的車主王女士也曾因違法停車被交通隊
連續罰款兩次
。
王女士稱,5月11日自己基於錯誤認知將車停在潘家園路北側,當天下午收到了違停罰單,時間為當日15:04。
繳納罰款後,6月25日王女士卻又收到了第二張違停罰單,
與前次處罰同一天、同一地點
,
只是時間稍微提前為9:40。
王女士隨後將北京朝陽交通支隊勁松隊告上法庭,要求
取消對其的第二次行政處罰、退還罰款200元。
而相關部門也表示:“上述案件都是由於
兩位民警同時在轄區內執法
,才會
重複抓拍違章行為
。
這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和法理,因此
是不合理的。
事實上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在1996年制定行政處罰法時就已明確規定。
但本次修法對“一事不再罰”原則作了進一步完善,針對實踐中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的情形。
新規明確:
在堅持“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
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這意味著,目前存在的很多
“疊加罰款”的現象將得到緩解,
也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更加保障了車主的合法權益。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條明顯變化外,修訂後的新規還
明確了非現場執法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權的保障
;
調整了納入聽證的案件範圍,延長了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
。
進一步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此外,新規也進一步
強化了執法監督,規範了執法行為
。為了進一步加強層級監督和社會監督,還
新增了執法部門健全監督制度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糾正違法行為的規定。
對於行政處罰法的修訂,
車友們怎麼看?
你覺得還有哪裡需要改善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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