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常見的“司法偏見”,是時候該扭轉了

本文作者:劉哲 文章來源:劉哲說法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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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常見的“司法偏見”,是時候該扭轉了

人會以偏狹的、落後的觀念來看待他人和新生事物,這是人的偏見。

而司法機關如果抱著狹隘的、保守的觀念來辦案案件,那就是司法的偏見。

而偏見是一方面是思想跟不上時代,另一方面是自以為正確的,完全不能動搖和溝通的傲慢,一種自以為是。

因此傲慢和偏見往往如影隨形。這個可以舉出很多例子。

1.外地人就得捕

比構罪即捕更為根深蒂固的是外地人就得捕。

這主要是對流動人的恐懼,總有一種先入為主的觀念,犯罪主要是外地人進行的。而且外地人在本市沒有戶籍,沒有固定的職業和住房,因此不能保障其到案,一放就跑了。實踐中,確實有一些嫌疑人一旦取保之後就以為沒事了,就回到原籍就不回來的。

但其實本市戶籍,也有一取保就會跑到外地的呢。根本無法因為戶籍而確定其是否逃跑。

事實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流動人口比例在大中城市不斷提高,北京非本市戶籍的常住人口占到38%,上海則佔到42%,也就是將盡一般的人口是外地人。

事實上,從人口統計上來說普查時點實際居住在本市的、離開戶籍登記地滿半年及以上外省市戶籍人口,就算本市的常住人口。

注意,這就要常住人口。簡單使用外地人已經不準確,因為其雖然戶籍沒有遷入進來,但其人長期在本市生活,甚至家庭就按在本市,有些已經買了住房,有些雖然由於購房限制尚未買房,但也是居住了很多年,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在本市有穩定的社會關係。

而這些不應簡單以沒有戶籍就完全抹殺。

簡單的以戶籍劃分本地人和外地人,進而判斷是否符合逮捕條件的,是以傳統的、固化的社會管理模式開看待現在開放的、流動性的社會管理模式,那必然是一種偏見,不符合社會的發展趨勢,也不符合法治文明的發展趨勢。

實際上,實質性的把握其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住所、職業的穩定穩定性,才是真正符合少捕慎訴慎押的精神,也符合現代社會開放文明包容的本質,那就是動態治理,而不是靜態治理,是柔性治理,而不是機械治理。

2.流動人口是不穩定因素

外地人都要捕的深層次心理還在於對人口流動的恐慌,害怕不好管理,動起來就增加了風險。

但是不動起來哪有活力啊?

市場經濟的根本特徵就在於資源的動態配置,其中勞動力就是重要的生產要素。

這也是這幾年在很多城市都是出臺多種措施吸納人才,很多城市只要本科學歷就能落戶,因為在出生率下降,人力資本越來越稀缺的時代,人才是最最寶貴的資源。當然並不是所有城市都認識到這個問題。

也不是所有司法官都認識到這個問題。

我們有時候只是看到了流動人口帶來的犯罪和負面因素,忽視了流動人口帶來的創造性、創業機會和就業機會,這些其實與所帶來的犯罪呈一定的正相關關係。

比如人多了好的機會多了,騙的機會多了,偷的機會也多了,人多了發生衝突的可能就會增加,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的可能性就會增加,駕駛人員和車輛增加,危險駕駛的比例就必然相應的提高。

這是如影隨形的,你不可能只要好的,不要不好的,即使你提高學歷門檻也一樣。這是一種犯罪飽和理論,需要城市進行綜合性治理,而不是簡單減少人口就能解決的。

如果過大力度的減少人口,那麼在減少犯罪發生的同時,還可能會降低城市的效率,提高城市執行的成本,最後算起來也未必是划算的。

一些大城市的司法機關很繁忙,案子很多,好像犯罪在高發,但還是無法阻擋外來人口聚集的腳步,這說明這個城市有活力,這個活力必須容忍一些負面效應,不能進行因噎廢食的治理。

如果你完全排斥外來人口,最終會使整個城市的經濟凋零,我們想象那些人口淨流出的城市,他們是沒有什麼外來人口,犯罪也相應少了,但是有人會願意去麼?

3.被害人都是有理的

很多被害人會經常說一句“誰讓我被騙了?”“誰讓我被盜了?”意思就是我是被害人,你就得管我。

有些司法官也被他們虎住了,也不敢說話。

被害人的合理權利是要維護,但並不意味著被害人所有行為都是對的。

首先,被害人因為受到犯罪的侵害,是嫌疑人侵犯了他們的利益,而不是國家侵犯了他們的利益。

因此是嫌疑人對其負有賠償義務,不是國家對其負有賠償義務。特殊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為其申請司法救助。但這並不是意味著,對於所有案件的被害人,在嫌疑人無法賠償的情況下,司法機關都需要對其進行賠償。這一點不要搞混淆了。但是努力追贓肯定是必須的,但是很多經濟犯罪的嫌疑人隱匿財產的能力都很強,完全追贓非常難,尤其是涉眾型經濟犯罪,更是難上加難。

其次,並不是主張權利的人就是被害人。

我就見過,一個人把自己的錢借給別人,別人被騙了之後,他跑到司法機關主張權利,非要把他當作被害人。事實上,他只是被害人的債權人,他沒有被騙,是他的朋友被騙了。案件本身跟他沒有直接的聯絡,他完全可以向其朋友主張債權,這是完全有法律保障的,但他向司法機關主張權利並沒有任何法律保障。還有的被害人不出面,被害人的親友出面,有些甚至岳父岳母出面主張權利。對於這些主張人應該要客氣的,但是要把錢直接賠償給他們就麻煩了,這個也是要注意的。

再次,不要以為傷的重的人就是被害人。

有些就是既害人,只是倒打一耙。原來正當防衛條款用不起來,很多時候是結果來論本害人,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也不是不講道理的。還是要把案件的起因搞清楚,用事實證據說話,結果只是一個方面,最重要的是過程。透過證據還原真相之後,那就該誰是被害人誰就是被害人,與傷的輕重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最後,更不是鬧得越厲害得越有理。

很多沒有道理的一方面,有時是被害人一方面,有些是嫌疑人家屬一方,往往透過鬧的方式給司法機關施加壓力,比如逼著向更高階的機關反映情況,堵大門,圍堵司法人員,甚至傷害、殺害司法人員的方式來讓司法機關向其壓力屈服,為了避免矛盾升級,平息輿情,從而遷就其不合理的訴求。這其實是干擾獨立行使司法權的行為,一旦遷就不僅影響個案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形成危險的先例,從而鼓勵這種施壓比賽。當然必須承認,有些情況的反映是確實有道理的,但我們評價是否有道理必須根據事實和證據,而不能根據反映的激烈程度來判斷。

時代在發展,司法必須跟上腳步,以老眼光看人,以老方法辦事是無法適應公眾對司法的新需求的。

所謂扭轉司法的偏見,就是放下司法的傲慢,以虛懷若谷的姿態,以海納百川的心胸,來擁抱變化和發展,以供給側結構調整的方式來滿足人民群眾這一輪的司法消費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