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盜車內東西,盜竊前科被判刑!

林某某,男,

1993年1月25日出生黑龍江省雙城市。曾因犯盜竊罪,於2013年3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搶劫罪,於2014年6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間,被告人林某某在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地,八次使用破壞車玻璃的方法盜竊車內財物作案。

專盜車內東西,盜竊前科被判刑!

分別是於

2019年9月5日,在寧官回遷樓14號樓樓下,被告人林某某盜取被害人國某車內的黑色包一個,包內裝有5張銀行卡、一張身份證、一張駕駛證、一張加油卡及21700元人民幣現金。

2020年3月10日,在新××小區南門附近,被告人林某某將被害人王某1車輛的窗扣損壞,但未盜取到財物。

2020年3月23日,在青城××北門路旁,被告人林某某盜取被害人袁某車內的六元錢零錢、三盒煊赫門香菸。

2020年4月3日,在渾河××街XXX橋小區北側小廣場附近,被告人林某某盜取被害人韓某車內的一個黑色斜挎包,包內有一個OPPO資料線、一個車載充電器及一個OPPO耳機。

2020年4月7日,在七號街與十四號路交界口的轉盤附近,被告人林某某盜取被害人白某1車內的兩張身份證。

2020年4月8日,在渾河××街XXXX小區南門,被告人林某某將被害人白某2車輛的後玻璃破壞,未盜取到財物。

2020年4月8日,在金地XX小區附近,被告人林某某盜取被害人曹某車內的500元人民幣現金。

2020年4月16日,在麗都XX小區門口,被告人林某某將被害人劉某的車窗玻璃破壞,未盜取到財物。

上述被告人盜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

22206元。

專盜車內東西,盜竊前科被判刑!

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處扣押國某的黑色包一個,銀行卡

5張、駕駛證、加油卡各一張,上述財物已依法返還被害人國某。

被告人盜得的其他財物均被其揮霍。

2020年4月19日,公安機關在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無人居住空房)將被告人林某某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破壞性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林某某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時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