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生活,如何認定和處罰?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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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遭受噪聲干擾容易使人難以入睡、焦躁

實踐中,製造噪聲行為如何認定?

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又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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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生活,如何認定和處罰?

法信 · 裁判規則

1.無法證明現場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可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王賢如訴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廈門市公安局行政複議糾紛案

案例要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需要處罰的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應當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違反了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二是,製造噪聲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該行為客觀上須具有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標準的違法性。因此,是否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是判斷排放行為是否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依據。因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播放音樂的聲音超過噪聲標準,認定其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證據不足,公安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並無不當。

案號:(2017)閩02行終101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行為人制造噪聲,無視鄰居和居委會勸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應當給予治安處罰

——劉某製造噪聲干擾正常生活案

案例要旨:

製造噪聲干擾正常生活的行為,應當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違反了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二是製造噪聲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行為人制造噪聲,無視鄰居和居委會勸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應當給予治安處罰

3.查處廣場舞噪聲擾民行為屬於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在查處噪聲擾民行為時應依法完全履行法定職責

——周詠清訴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案例要旨:

廣場舞噪聲擾民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對該類行為的查處屬於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查處擾民行為,除了出警、調查和勸導外,還需依法定性並作出結論,否則屬於部分履行法定職責。對於不完全履行的,人民法院應判決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案號:(2014)長中行終字第00150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信 ·司法觀點

1.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要件及其處罰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應當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違反了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二是製造噪聲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國家正處於發展建設階段,在建設中造成的一些噪聲汙染問題在一定階段會比較突出。對於各種噪聲汙染的防治,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噪聲的排放標準、防治措施、賠償標準、審批程式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對於製造噪聲者,其行為只要是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嚴格履行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與國家和其影響到的周圍的人民群眾達成諒解並做了相應的賠償的,則不屬於本法規定要處罰的行為。反之,則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所謂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也就是說,廣義上的噪聲,既包括工業噪聲,還包括建築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生活噪聲。所謂“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裝置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執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該條所處罰的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行為的“噪聲”,僅指社會生活噪聲。

該條對製造噪聲干擾他人生活的行為,規定了處罰:(1)警告。噪聲的危害與其他的對人身傷害的危害不同,有些情況下,只要及時停止其侵害行為,危害後果即可以停止發生,因此,本法規定對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首先要求公安機關要及時制止,對其行為予以警告。(2)警告後不改正的,繼續其違法行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要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應當強調指出的是,該條規定的處罰是治安管理處罰,對於其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同時還違反了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受到的其他行政處罰,則應當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其處罰的標準依據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標準執行,並與該條的規定不衝突。

(摘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及實用指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68-169頁)

2.對製造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生活的行為的處罰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們不僅關注溫飽問題,而且開始關注生活質量問題,希望擁有一個安寧和諧的生活居住環境。對於製造噪聲干擾他人、鄰里生活的,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和處罰。

噪聲,是指社會生活噪聲,而不包括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以及交通運輸噪聲。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規定,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製造噪聲,主要包括商業經營活動、娛樂場所、家庭使用的各種音響器材,如音箱、高音喇叭、樂器等,音量過大,或者在休息時間裝修房屋噪聲過大,影響他人的正常休息等。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或者過失,只要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構成本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摘自戴志強主編:《治安管理與執法監督》,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164-165頁)

法信·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裝置、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