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租車停運損失的9大計算方式——案例大資料分析

交通事故出租車停運損失的9大計算方式——案例大資料分析

計程車停運損失按鑑定評估結論賠償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北鎮支公司與金寶秋、李明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根據錦州正大資產評估事務所的評估諮詢報告書,遼GT5598號計程車的停運損失為22500元,而原告要求的誤工費數額為16074元,停運損失的數額高於誤工費數額,故支援原告計程車停運損失22500元為宜。

程林與代遠、施細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主張的車輛停運損失,經本院委託畢節興業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經評估原告程林計程車停運損失在委託方提供資料記載的評估基準期評估價值為6847元,本院予以認定;

長春大眾卓越出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訴趙豔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提供了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鑑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鑑定結論書,鑑定原告車輛×××計程車停運損失價格為1144元,三被告對該項價格損失沒有要求重新鑑定,故本院對此鑑定結論書予以採信,鑑定費57元也應予支援。

計程車停運損失按行業協會證明賠償

蘭磊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對於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其向法庭提交了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該《證明》載明蘭磊每月向公司交承包金8102元,該標準符合當地同行業一般水平,並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採信。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瀋陽中心支公司、瀋陽深港鵬城汽車發展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停運損失3,240元,鵬城汽車公司車輛系營運車輛,根據瀋陽出租汽車暨客車租賃行業協會開具的收入證明證明其車輛日收入270元,車輛共計維修12天,主張金額合理,一審法院予以認定。

鄭勇與許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福州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該計程車在福州市內日均營業額為九百五十元,該金額包括車輛營運成本,故對停運損失本院酌定360元/天計算,故停運損失共計360元/天×21天=7560元。

計程車停運損失按營運統計資料賠償

張永勝與劉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駕駛員收入:參照銀川市出租汽車暨汽車租賃協會出具銀川市出租汽車運營收入統計資料,並結合本地區計程車營運收支情況,在扣除合理油氣等費用後,本院酌情認定,原告駕駛車輛每天(全天)的停運誤工損失為300元,原告車輛修理停運9。5天,故誤工損失為2850元;

原告段銀雪訴被告王蘇北、徐州市出租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對於原告主張營運車輛停運損失費共計8400元,原告提供了徐州市彭友平升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徐州市平升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營運資料統計表,但上述證據僅反映其業務收入、其收入並未扣減相應成本支出,同時未能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況,故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道路交通運輸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結合原告車輛實際停運16天,本院酌情支援停運損失3200元(200元/天×16天)。

羅明先與張忠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關於停運損失標準,原告主張金額為每日700元,並提供的計程車管理公司運營資料統計表和《證明》,證明該車輛2019年1-3月每日平均營業額為600元。

計程車停運損失按出租車公司證明賠償

宋波與郭太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渝XXX號車系用於營運的計程車,因本次交通事故共停運7天,停運期間每天仍需繳納高額的管理費,根據計程車公司出具的證明,該公司計程車每天單車營運收入在860元-960元之間,故本院認為車輛停運損失按900元/天計算較為合理,本院確認車輛停運損失為7天×900元/天=6300元

原告裴世標與被告李永樂、馮坤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原告主張誤工費15200元(400元/月,38天),為此,其提供南京捷順達計程車有限公司收入證明一份,出租汽車營運證一本、計程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一本,上述證據雖能證明原告系捷順達公司計程車駕駛員,而收入證明卻稱“該員工停運損失400元/天”,不能證明其誤工期間實際收入的減少。

朱雪勇與柳林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提供的停運期間租金及誤工損失有麗水市汽車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長運出租車分公司及麗水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共同出具的證明佐證,其標準基本符合我市的實際,本院予以採信並作為賠償計算的依據。

計程車停運損失參照交通運輸行業收入賠償

田靜與徐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系計程車從業駕駛員,每月收入不固定,應當按照2015年天津市交通運輸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91640元/年標準作為計算停運損失費的依據,現原告按照每天210元主張16天停運損失費,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

趙治龍與徐建軍、江蘇美樂車圈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因原告駕駛的車輛為客運出租車,參照江蘇省道路運輸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2557元即每天116。50元計算停運15天損失為1748元。

趙忠記與李十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判決書

原告雖然就停運時間提供了相應證據,但未能提供其計程車日停運損失數額的證據,其請求按2013年交通運輸業日平均工資140。91元計算停運損失缺乏事實依據及合理性。

計程車停運損失按承包費賠償

李顏萍與王旺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隴南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請求賠償其承租的計程車營運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援,計程車營運損失應以原告提供的計程車租賃經營合同約定的原告每月需向管理方繳納的企業管理費並結合交通運輸行業的人均工資衡量,期限為維修停運期間。

秦士喜與郜軍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秦士喜與車主崔亮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若承租人經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每天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40元,參照本地區同類型計程車對外承包價格,該約定屬於承包價的合理區間,本院依法予以採信,車輛停運20天,支援停運損失4800元。

張某某、張某某與被告蔡某某、被告邵某、被告中國××財與蔡某某、邵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被損車輛系正用於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原告要求被損車輛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主張,原告張某某以日夜班每天收入為200元,計程車租賃費每天為230元取得客運出租車的日夜間營運權,因原告張某某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在一定時間內無法營運,原告張某某按照協議約定依舊要向車主支付承包費,對此損失被告蔡某某應予賠償。

計程車停運損失按誤工費賠償

蘇二虎與夏喜強、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關於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因其修理期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共51天,發生在蘇二虎的誤工期內,其計程車收入損失應視作誤工費,故該部分屬重複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市中心支公司、袁貴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袁貴榮、張天中系計程車駕駛員,其經營計程車的利潤系其勞動收入,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停運,給兩人造成誤工損失,故一審支援兩人的誤工費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李永德與袁樹森、雞東縣運輸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東支公司、孫文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計程車停運損失,因原告傷前自行從事出租車營執行業,其本人與計程車相結合構成其收入方式,因此在請求誤工費的情形下,再行請求營運損失,屬重複計算損失,不應支援。

計程車停運損失由法院根據調查情況酌定賠償

王某某與馬某某、玉門豫通商貿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關於停運損失,原告主張38天,每天350元,共計13300元,根據本院調查,結合當地租用出租車費用,停運損失支援38天,每月租車費用5000元,即停運損失支援6333元;

慄勇與蔡才福、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院依職權找證人陳太銀、臧士亮各做了談話筆錄,綜合當地計程車營運情況,本院酌情認定原告慄勇的停運損失為200元/天,但應扣除本院已支援的誤工損失98。37元/天后,應為101。63元/天;

宜昌交運集團出租汽車客運有限公司與陳品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宜昌交運出租車公司主張鄂E×××××號計程車每天營運收入550元,經本院調查與市場行情相符,故對停運損失計算為4950元(550元/天×9天)。

計程車停運損失由法院綜合相關因素酌定賠償

李藝峰與史佔霜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李藝峰未申請對計程車的平均收入進行司法鑑定,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結合審判實踐經驗,本院酌情按照每天330元計算出租車的營運損失,因此本院認定原告李藝峰承包運營的魯AT2796號計程車停運57天的營運損失為18810元。

牛東青、徐富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對於原告主張的每日停運損失,該院結合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地一般計程車資費標準及盈利情況、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日及車輛修理合理維修時間,並結合原、被告訴辯意見,該院酌定原告停運時間為10日,每日停運損失按365元計,即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產生的停運損失為3650元。

張勇與崔鼕鼕、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另原告張勇的計程車停運7天,其庭審過程中提交的租車協議顯示停運損失白班150元/天,夜班130元/天,綜合考慮原告車輛折舊等因素,本院酌情原告的停運損失按每天200元計算,7天停運費1400元,停運費系間接損失,應由被告崔鼕鼕承擔;

交通事故出租車停運損失的9大計算方式——案例大資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