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一男子酒後小區內猝死,這次同桌人員並不擔責

近些年來,新聞報道了很多參加酒局之後,由於同行的人護送不到位猝死,而判決共同飲酒的人賠償的案例。

然而近期遼陽法院的一則判決則沒有支援死者親屬的訴訟請求。

事情是這樣的:2021年1月7日晚,劉某張羅了4個人一起喝酒。酒後,沈某打車將劉某送回小區,送到劉某自己指認的樓梯口,之後沈某離開。次日清晨,劉某被發現倒在地上,已死亡。

劉某的女兒在報警記錄上明確,不需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不需要屍檢。在劉某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載明,死因推斷為“猝死”。

之後劉某的女兒和母親將其餘4人起訴至法院,以同桌飲酒的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劉某醉酒、最低溫度零下24度的情況下,沒有將其安全送到家,導致其酒後猝死為由,要求四人賠償29萬元。(來源:二三里資訊)

這種情況是任何人都不願意發生的,無論是死者的親屬、還是同桌飲酒的人,都覺得是一種非常倒黴,非常惋惜的事情。

這個案件無論最終怎麼判決,也都再次提醒我們,在喝酒的時候一定不要勸酒,要量力而行,對於酒醉的同桌人也一定要安全地送到家,還要有同住的成年家屬照顧。

關於本案有幾個焦點問題,我們逐一來看。

1。四被告對劉某是否有安全護送、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1198條明確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活動的組織者。本案約飯的行為可認定為一起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行為,但是該次酒局的組織者系死者劉某,由此,同桌的其他4人並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2。劉某的死因是否與醉酒有關?

也就是說劉某的死亡到底是由何原因造成的?與其飲酒的行為是否有關係?

遼陽一男子酒後小區內猝死,這次同桌人員並不擔責

在之前的法院判決支援賠償的案例中,都是做了屍檢,並且在死因鑑定中均認定死因與醉酒或者飲酒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當然,這裡的因果關係既有可能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也有可能只是死亡的一個誘發因素。

然而本案就比較特殊了,在劉某死亡以後,其女兒出具了不要求屍檢的說明。現在足以認定劉某死因的只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死因推斷為“猝死”。

因此,難以認定劉某的死亡與醉酒有因果關係。

3。同桌四人對劉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

無論是之前的侵權責任法,還是現在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編的規定,規定的侵權責任的追責原則,一般情況下都是過錯原則,只有特殊情況下才會是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原則。

本案這種情況當然屬於普通的情況,也就是適用的是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只有同桌4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會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由於劉某已經死亡,根據同桌其他人的證言並不能夠證明在飲酒的過程中其他4人有勸酒或者拼酒的行為。而沈某的證言證實其在送劉某回家的時候,是由劉某給指明的小區以及樓梯口,在當時劉某還比較清醒。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難以證明4被告存在過錯。

4。劉某的親屬還有無其他救濟途徑?

從訴訟程式而言,如果其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5日內向上級法院也就是遼陽中院提起上訴。而如果對於二審判決依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判決書6個月內依法提起申訴。

如果說劉某投保了意外險,那麼此種情況可以得到意外險的賠償,但是其他的保險是難以得到的。

不過,如果劉某尚未到達退休年齡,那麼他之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個人繳納的部分,是可以退給親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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