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以下東西都可以作為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注意了

今天,小橋來和大家分享一些有關婚姻法的案例。

2012年,劉某和周某在網路上相識相知。不久後,兩人相約線下相見,很快便建立了戀愛關係。

關係突飛猛進,在當年年底,便見了對方的家長,2013年2月3日便登記結婚。

婚姻法:以下東西都可以作為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注意了

婚後,二人生活幸福,劉某在某某企業上班,周某開了一個小超市,當起了老闆娘。然而,終究好景不長,劉某開始早出晚歸,總有各種藉口。

周某發覺問題,開始“調查”,原來丈夫根本就不是去上班,而是去鬼混,喝酒賭博吸毒。

周某忍無可忍,便向劉某提出了離婚,由於劉某不答應,周某便提起了訴訟。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

(實際案例,情節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根據《婚姻法》第32條,離婚可以先經由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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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但是,如果雙方關係破裂且調解無效,則應批准離婚。

怎樣才算感情破裂?

1。有賭博,吸毒和其他惡習。需要這類證據:有關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賭博和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或者RTL委員會的勞動教養決定,法院的有罪判決,親朋好友的證言等。

2。宣佈一方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這時需要公安機關所出具的關於一方失蹤的證明。

3。。有重婚或配偶同居的證據。他們的信件、簡訊、電子郵件、QQ微信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形式外,一般最好先做一個公證,這樣證明力才強。

4。。有家庭暴力或虐待行為,家庭成員被遺棄的證據。比如暴力人的自我供認,向婦女聯合會、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投訴和調解的有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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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因情感失調而分離兩年的證據。比如租賃協議或房東的證明以及其他未共同生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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