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什麼?

前面我們已經分析了律師的作用,那麼律師需要做哪些工作來發揮其作用呢?

親人涉嫌犯罪,家屬要第一時間委託律師介入,越晚介入會越被動。一般認為,批准逮捕前、移送審查起訴後、法院審理前都是案件的關鍵階段。

為什麼說律師越晚介入越被動?坊間常說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試想,在買菜準備做飯的時候和飯菜做好準備吃的時候,何時參與其中更能對飯菜產生影響呢?毫無疑問,當然是買菜準備做飯時參與其中最好,如果等“生米煮成了熟飯”,即便再參與進來進行補救,飯菜肯定也不好吃。

刑事訴訟程式一旦啟動,就像一列疾馳的列車,很難讓它停下來。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什麼?

而律師透過參與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就是為了讓不該啟動的列車停下來或者讓列車不要偏離了軌道,造成不必要的傷亡。

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律師的辯護工作既緊密關聯,又有各自的特點。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什麼?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主要工作是程式辯護和提供法律幫助,而不是實體辯護。

為什麼這麼說呢?偵查階段律師進行無罪、罪輕等實體辯護的時機並不成熟。因為偵查階段當事人只是涉嫌犯罪,公安還在收集相應的證據。即使被移送起訴後,也不一定能確認其嫌疑成立。由於在偵查階段,律師不能閱卷,不清楚案件事實和證據,僅憑嫌疑人的供述瞭解到的“事實”,無法驗證,做無罪辯護過於草率。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什麼?

當然,如果發現能證明當事人無罪的證據,律師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提交,防止沒有犯罪的人被錯誤地逮捕甚至被錯誤地追究責任。

到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將公安機關做好的飯菜端上桌,檢察官、律師都可以看到公安機關做的飯菜,這桌飯菜的真假、好壞要經過大家的檢驗。此時,律師的工作就好比幫助檢察機關挑飯菜的毛病。

在審查訴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查閱全部案卷材料,全面瞭解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此時,律師應當重視實體辯護,主要圍繞不起訴的法定條件進行,

對於法定不起訴,應當全力辯護;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存疑不起訴要謹慎辯護。因為對於符合存疑不起訴的情形,檢察機關也可以透過退回公安補充偵查的方式補足證據,使得案件起訴的條件更充分。

當然,如果律師發現關鍵證據難以透過退回補查的方式進行完善,就要竭力向檢察院爭取做不起訴處理。

審判階段律師的工作應全面進行,主要圍繞實體問題,包括罪與非罪、一罪與數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共犯中的作用與地位等,還包括就如何量刑、如何執行刑罰等方面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意見。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什麼?

上面分析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律師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不斷地向司法機關提出當事人無罪、罪輕等實體意見,也提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程式性意見。

律師如想使上述辯護工作卓有成效,就離不開閱卷、會見、調查取證等。這些工作很基礎,也很瑣碎,耗時耗力。尤其是調查取證,不僅耗時費力,有時還伴隨著較大的執業風險,但有時卻是解決案件的關鍵所在。

“道”之所在,雖千萬人吾往矣。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什麼?

有時,家屬可能會覺得請了律師,但律師好像沒做什麼工作。由於律師負有對案卷材料的保密義務,有的材料不便展示給家屬看,造成誤解也是情理之中。

只見律師侃侃而談、妙筆生花,殊不知背後堆積了多少心血。

作者: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陳國慶、李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