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履行法定程式?就算強拆的是違建,也違法

強制拆除老百姓的合法建築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式,這是毋庸置疑的,那麼拆除違法建築還需要履行法定程式嗎?答案是要的。在行政訴訟實踐中,行政機關在行政強制類案件中的敗訴率較高,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中的程式履行不到位。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有的行政機關甚至以為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式。

沒履行法定程式?就算強拆的是違建,也違法

那麼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拆除違法建築的一般程式:

(1)實體處理決定。首先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案涉違法建築作出實體的處理決定,即作出相應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對建築的違法部分作出認定。在處理決定書中應當載明覆議和起訴的權利、期限。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3)公告及催告。如果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限期拆除決定提起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催告,告知其履行自行拆除的義務,並載明履行的期限及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機關應當對需要強制拆除的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4)聽取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5)依法強制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法律規定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自行強制拆除;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沒履行法定程式?就算強拆的是違建,也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