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說到構成要件,一般就是指的四要件體系,主要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和犯罪客觀方面四個要件。

舉個例子,李四夥同張三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誇大宣傳李四旗下公司某產品的經營狀況,在各個省以該公司名義先後與多人簽訂投資合同,先後共收到投資款5千萬,兩人拿到錢之後直接捲款逃跑,將手裡的錢揮霍一空。

這不用說肯定構成犯罪了,今天的重點不是這個,而是我們要來分析一下構成要件。

首先是犯罪主體,犯罪主體就是哪些人會涉嫌這個罪,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李四和張三犯罪時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在騙錢時假借公司名義集資詐騙,符合本罪的主體要件。

其次是犯罪客體,李四夥同張三非法集資5千萬後揮霍一空,未用作公司的生產、運營,其行為明顯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受侵害最直接的,當然是那些給錢的投資人了,所以該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然後是犯罪主觀方面,大部分的犯罪都是故意的,上述案例中的李四和張三明顯就是為了錢,故意非法集資,將集資所得財物佔為己有,進行揮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最後是犯罪客觀方面,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李四他們為了集資誇大宣傳,對外以李四註冊的公司名義簽訂了多個投資合同,騙了5千萬的投資款後跑路,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

好好經營公司才是正道,集資詐騙不可取,到最後只會賠了自己,又賠錢,還要到監獄裡面走一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