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要不得

今天看了一個影片一個居住在33層的業主,向外拋售酒瓶和飯碗,丟擲物重重的落在小區路面後摔得粉碎,民警上樓詢問情況後,這個老男人拒不承認,當民警拿出影片證據時,還依然在抵賴,最後要求民警出示拘捕證,民警說要求你去派出所配合調查,沒有說拘捕你,老男人依然狡辯拒不配合,最後被強制執行!

瓶子碗這麼重的物件都可以隨意丟擲,可見他對人們生命財產的漠視,33樓,百米的高度。莫說瓶子碗,就一個螺絲也足以致命。有多少人因高空拋物奪去了生命,給多少家庭帶來無限的痛苦。一次次血的教訓依然沒有給此人敲響警鐘。那麼只能認為他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對於這種沒有法律意識,缺乏道德修養的人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以警戒後來者,還大家一個平安祥和的居住環境!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實施,高空拋物罪成為獨立罪名,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特定情形從重處罰。

所以對此人的行為完全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提起公訴,不然這種人時刻危害大家的生命財產安全!大家對此有什麼看法?

高空拋物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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