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食:珠簾捲起,青春已逝,陪你這麼久,不該給點分手費麼?

“律•食”系列總第68期

《婚姻家庭中的民法學知識》01

“分手費”或“青春損失費”該不該付?

各位朋友,大家好!從今天開始我將結合《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跟大家一起聊一聊《婚姻家庭中的民法學知識》。

我們第一期的話題就是“分手費或青春損失費到底該不該付”?前一段時間,在網路上發酵的很厲害的一則娛樂圈新聞就是歌手霍某與女友陳某的分手風波。戀人分手本是個人私密的事情,結果卻被人為的捅到了網上,在自媒體時代其結果就可想而知了。先是某人冷暴力出軌、又是曝光某人大尺度聊天記錄,再到索要幾百萬的分手費,最後某人直接髮長文道歉並退出娛樂圈。勁爆的新聞是一條接著一條,真可謂是大跌眼鏡、一地雞毛。

好吧,先暫且放下那狗血的八卦新聞不表,我們只就其中的一個法律問題先來聊一聊,那就是關於分手費的問題。啥是分手費?究竟要不要付分手費?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且聽我來說一說。

首先,我要告訴大家答案:所謂“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都是我們老百姓之間的慣常說法,在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上是沒有明文規定的,也就是說這些都不是法律概念。換句話說,當事人如果直接以“分手費”或“青春損失費”為理由要求對方賠償的,現行法律上並無明文依據,原則上法官一般是不予支援的。

那麼,有人一定會問,既然“分手費”或“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規定,那是不是說,在戀愛期間一方為另一方花的錢就徹底打了水漂還不回來了呢?其實,也不是,這個問題是要具體分析的。我大概梳理了以下幾種情況供大家思考:

(一)事先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我國民法支援當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所謂的“當事人約定優先”,即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違法,法律就會優先支援適用。所以,如果男女雙方事先就財產或負債的達成協議,比如,雙方約定每週一三五掙得錢歸女方、二四六掙得錢歸男方、週日掙得錢一人一半等等。只要這些約定不違法,法律都應當優先支援(此處,要特別提示的是,按照合同相對性的原則,男女雙方的上述約定只對其雙方本身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但是,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做法雖然理智,但是執行起來卻是太累了,也不現實。尤其是處於熱戀中的小青年們有這種意識的本身就是少數,而真能這麼幹的更是極為罕見。試想一下,你在交往中真要是遇到這麼個物件,你還敢繼續跟他(她)交往下去嗎?!所以找個學法律的做交往物件,好吧,你懂得……(此處省略N個字)

(二)事先無約定的,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那好了,既然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沒有事先約定,那麼又該如何處理相關的財產問題呢?我建議可參考以下規則:

一是

,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財物可以按照贈與規則處理。也就是說,根據《民法典》第663條的規定,贈與人享有一個贈與財產的法定撤銷權,如果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那麼贈與人可以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我送你禮物,你卻傷害了我,那我就有權要回來!

二是

,戀愛雙方在其同居期間由雙方共同所得的財物,如無特別規定,可參照一般共有財產規則來處理,具體就是按份共有,如果份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推定二人平均分,也就是一人一半。該規則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雖然該規定已經於2021年1月1日起被廢止,但是其內在原理依然可以適用。

(三)一方有過錯的,受害方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一方有侵害另一方人身權益造成其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方有權向侵害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在戀愛期間存在暴利、虐待、侮辱、劈腿等嚴重侵害行為,那麼另一方就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同時《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還進一步規定,如果一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另一方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其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方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比如,一方撕毀另一方儲存的其父母生前唯一照片的行為,就屬於該條款規定的情形,也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說了這麼多,我想大家已經對“分手費或精神損失費該不該付”的問題有了一個答案。簡單說就是:直接要,於法無據,不行!但是,可以曲線救國,換個方式,或許就行了。

最後,我想贈給戀愛中的小青年們一句打油詩,來結束本期的內容,那就是:

戀愛要投入,

分手需冷靜;

莫圖一時爽,

流下悔恨淚!

律·食:珠簾捲起,青春已逝,陪你這麼久,不該給點分手費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