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戰爭持久戰之債務的確認

債務戰爭,首先是債務的確認。為什麼要確認債務呢?欠多欠少的問題需要不需要確認?完全需要確認。有三種確認方法,這一點大家必須明白:

第一種方法是協商確認。協商確認比較典型的確認的手續是企業跟企業之間的財務對賬單,這是一個最簡單、最原始、最有效的確認方法。大家可不要把這個財務對賬單看得很簡單,這就涉及到博弈技巧,有很多企業在協商確認之前它一定會過來搞一個財務對賬單,一旦對賬確認之後,那你就確認了債的關係,如果說沒有這個單子的話,債就是在未確認狀態。比如說兩個企業,甲企業把貨供給乙企業,供了150萬塊錢的貨品,我們如果沒有財務對賬單的話,是不是供了150萬塊錢的貨品不好確認。但是,甲企業會到乙企業來進行對賬,截止到某某時候已欠甲企業150萬貨款。這個時候甲拿到這個對賬單之後,就可以憑這個單子本身向法院進行訴訟,查封乙的資產,而且這個官司是非贏不可,這就叫債務確認單。如果沒有這個單子的話,甲企業跟乙企業打官司未必是150萬元貨款,甚至未必能贏,所以大家在確認的時候要謹慎。

第二種方式是由行政來確認的行政罰款,典型的就是稅務和行政的罰款。稅務也是債務但是它的確認不是我們協商的,它是靠法律、靠行政法規來確認的。比如說你在轉讓房屋的時候是需要繳納房產增值稅、契稅、營業增值稅,這些形成的債務必須要交給相應機關,不交的話就不給你過戶。發生一個貿易、買賣的時候,一定會產生增值稅,多的錢一定會產生所得稅,這就是稅也就是債,稅就是企業、個人欠的債。目前我們金三、金四系統已經全面啟用,這是個大資料系統,它強大在比對系統,企業的產、供、銷、水、電、煤氣、企業的工人的工資等全部暴露無遺,在系統上沒有任何隱藏的空間,全部是透明化而且系統它會自動報警,這就會出現一個問題,企業原來有大量的不規範的操作將無所遁形。比如說我們以前有很多在經營的時候票開得不規範,比如票進來了從財務上存貨進來了,實際上這個貨有沒有到,那它的存貨一定會出問題,它的存貨跟它的銷售、跟它的稅務、跟它的採購一定不匹配,這時候系統一定會報警,只是大家不知道而已,一旦發現問題之後一定會被追究,這是一個巨大的風險,巨大的定時炸彈。這個風險不解決的話,隨時面臨牢獄之災,隨時面臨被罰款、被徵稅。

第三種是法律確認,透過法院的判決或者執行來確認這筆債務,不要認為法律的判決和執行跟我們想象的一樣。完全不一樣,法律是依法,在法律沒有判決之前我們都不能確認。當中你就要找一個好律師,這非常非常之重要,舉個真實的案子,網上可以查到:當時是無錫某公司老闆,他透過交易中心交易收購了某資產,大概一個多億,在這個資產的合同上面寫的是“收購人一定要按照合同按時足額地付清收購款,否則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所付的錢做違約金,收繳資產返還”。由於收購方老闆因事入獄,在最後他890萬沒有付完,所以專案組把他的公章也拿去,所有的資產全部查封。他們有三個請求:一、解除合同;二、所付的錢將近1個億全部做違約金;三、返還資產,這個資產是5個億。這個案子當時是由北京一個非常著名的律師事務所代理的,這個律師也非常著名,他是透過仲裁來解決的,找我的時候已經是毫無辦法、毫無希望了,因為890萬元錢沒有付,肯定是違約的,違約的話解除合同收繳資產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沒有任何勝算非輸不可。他解除合同了,把合同拿給我,我說可以,按照我的辦。一個月之後,我贏了,對方輸得乾乾淨淨、徹徹底底。所以說債務人也好,你不要認為法律上確認你一定要還;債權人也好,你不要認為這個錢一定收得回來,看誰去辦,事在人為,尤其看你能不能找到個好的律師,當然這種機會不多、也不大,但是一定有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