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小三的財產,能返還嗎?

贈與小三的財產,能返還嗎?

波叔的瓜,反轉的真快。女方已經被扒出各種奢侈生活,甚至還有未經證實的傳言,說女方已經拿了不少錢。如果這些都是真的,那麼,波叔原配能否要求返還?

先給大家上幾個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換成大白話就是,波叔跟他原配在結婚期間掙的錢,不是波叔一個人的,而是他跟他老婆兩個人共同所有的,除非雙方另有財產協議約定。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對於日常生活需要處理錢財的,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單獨決定,但對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該取得一致意見。

也就是說,如果波叔去超市買個東西,出門跟朋友喝個酒,這點小錢自己就可以決定花。但如果給小三鉅額財產,買奢侈品,則妥妥的侵犯了他原配的共有財產權。

3、《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非對方是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波叔在處理夫妻重大財產時,除非對方是善意第三人,否則,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如果他的原配不認可,則有權追回。

何謂善意第三人呢?在此做進一步解釋。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對方在受讓該財產時,主觀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市場價,並且已經取得了該財產(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則構成善意第三人。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比如,波叔未經他配偶同意,將自家房產賣給了第三人,該第三人不知道他老婆不同意賣房的事實,也按照合理的市場價支付了房款,並且房子已經過戶到了該第三人名下,則該第三人構成善意第三人。波叔的老婆不能以她沒有同意為理由,要求撤銷房產買賣。

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因很簡單,主要是為了保護正常的交易安全。只要不知情,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且已經取得了房產,那麼,你們夫妻之間那點破事,我就不用管了。

在波叔和小三的這個故事中,如果波叔真的給小三贈與了大量的金錢,那麼,這個小三能否構成善意第三人呢?

肯定不能。因為光合理對價這一條,就不滿足。

所以,如果波叔的原配提起訴訟,要求小三返還波叔贈與的財產,則這個小三可能就慘了。

當然,上述都是理論上的,現實中提起訴訟時,還需要看證據。比如,是透過轉賬還是給現金,如果是轉賬的話,是從誰的賬戶轉的。最理想的證據,是直接從波叔的個人賬戶,轉了鉅額財產給到小三的賬戶,當事方只要從銀行將轉賬記錄都調出來,基本就齊活了。

但如果是從波叔的公司賬戶轉的,則還要證明該筆錢就是波叔的錢。這個在法律上是有證明難度的,因為嚴格來講,公司是獨立法人,公司的錢和個人的錢,是不能混同看待的。而且,如果波叔未經公司內部管理層決策同意,隨意向第三人轉賬,則可能涉嫌職務侵佔犯罪。

另外,如果是給的現金,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給過,萬一對方不認可,則想要證明的難度可能就更大了。

贈與小三的財產,能返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