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前言

夫妻間的扶養,是指夫妻在物質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養。當一方遭遇危急情形,配偶方負有救助、援救的義務。違反這種彼此協作、互相救助義務,將產生兩個後果:一、可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二、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保護之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上述法條規定了夫妻間財產保護和扶養義務以及法律救濟情形。

說說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一、夫妻間財產共有關係是基於特殊身份形成,其保護方式不應脫離身份關係單獨適用

夫妻財產是夫妻扶養義務的物質基礎。有人認為,夫妻間的共有財產是物權,依據民法典物權編第

303條規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嚴格來說,民法典第1066條本質上不屬於物權分割法律關係,而屬於婚姻身份關係下的特殊救濟原則。夫妻之間因締結婚姻形成共同共有財產關係,基於維持共有關係的穩定性、保護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在共有關係沒有消滅前,共同共有財產不能分割。

首先,共有關係包括並不限於夫妻共有,但夫妻共有屬身份法律關係為本質特徵,依據物權法第

303條“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於夫妻共有分割而言,原則上只有離婚才符合“重大理由”繼而進行分割共有財產,而不應簡單適用物權法律關係隨意擴大適用範圍。如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情形下,毫無疑問夫妻感情已然處於破裂邊界,雖然離婚與否是當事人的個人意願,即便當事人“配偶虐我千萬遍,我待配偶如初戀”,在不提出離婚而僅僅要求分割夫妻財產下,如不考慮身份因素而隨意判決分割,勢必更加損害婚姻家庭穩定及影響夫妻共有財產保障功能的實現。

其次,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法律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製和法定製,約定製體現在民法典第

1065條,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外效力上,採用相對人明知具有約束力的規定。在婚姻關係沒有解體下,既有約定優先原則,又有法定保護制度。司法判決夫妻財產分割即具有公示意義和作用,在夫妻不離婚狀態下,將財產公示分割,使

得夫妻財產更加複雜和混亂,不利於保護對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說說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案例

1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甘01民終211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初婚女馮某嫁給三婚家暴男劉某,雙方婚後未生育子女。因瑣事發生口角、爭執及肢體衝突行為,

2018年12月雙方開始分居。馮某曾多次向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2018年8月7日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法院作出(2018)陝0113民保令3號民事裁定書,2019年7月30日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陝0113民保令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劉某禁止對馮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劉某威脅、騷擾馮某。

2018年7月12日劉某在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起訴馮某要求離婚,後撤回起訴。2019年8月21日劉某再次起訴馮某要求離婚,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陝0113民初126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劉某全部的訴訟請求。

2020年4月7日,劉某在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起訴馮某要求離婚,又撤回,後劉某再次向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起訴馮某要求離婚,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以未到六個月為由駁回劉某的起訴。

劉某系甘肅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退休職工,於

2013年11月退休。患腦梗死、2型糖尿病,周圍神經病變、腎病3期,病毒性××、慢性××前列腺增生、膽囊息肉、膽囊結石、伴膽囊炎,頸動脈斑塊,右椎動脈狹窄等多種疾病,並多次住院治療。

該案一二審法院均以較長篇幅闡述了夫妻間法定扶養義務的溫馨勸導之詞,並支援劉某訴求扶養費的主張,

“夫妻雙方當事人因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另一方不能因分居而拒絕承擔扶養義務。具體到本案,馮某、劉某為夫妻,夫妻關係合法成立,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雖然馮某、劉某夫妻感情出現問題,且長期分居,並發展到本案劉某多次訴訟離婚、感情已破裂的程度,但目前雙方婚姻關係依然合法有效。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馮某、劉某的婚姻關係沒有被解除,馮某當然是合法被扶養人,其要求劉某基於夫妻扶養義務的法定性要求劉某承擔扶養義務,是其權利的行使,一審法院依法予以准許。”

案例總結:

當事人屢次離婚未果,屢次起訴又撤訴本意為著第二次起訴離婚機率更大考慮,卻結果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第二次又因操之過急也被駁回起訴,最終導致被家暴一方長期傷害至年歲已老、身體已殘

……,且不說離婚一節,單就夫妻間法定扶養義務方面,毫無疑問應該獲得支援。雖“長期分居”然依然家暴不止,離婚未成依然互為配偶身份,具有相互間扶養義務,且原告劉某身體受傷殘系男方長期家暴所致,因此對家暴男方不服上訴,予以駁回。

說說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二、

夫妻財產分割的幾種情況

對民法典第

1066條的理解,僅限於以下幾類特殊情況:第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隱藏、轉移、變賣行為在婚姻關係中屬於有意為之,屬於主觀上有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毀損、揮霍共同財產是指毫無限度地隨意消耗共同財產,如採用吸毒、賭博超出能力的隨意的鉅額奢侈消費等方式浪費共同財產,這種情形也可存在於不良習慣

;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也屬故意為之,是一方有意增加夫妻的債務負擔,會造成夫妻財產的減少。

第二,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關於疾病的重大情形及相關醫療費用的數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疾病是否重大,參照醫學上的認定,借鑑保險行業中對重大疾病的劃定範圍,一般認為,某些需要長期治療、花費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腫瘤、脊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或者直接關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屬於重大疾病。相關醫療費用應主要指治療疾病的必要、合理費用,不應包括營養、陪護等費用。

說說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三、夫妻法定扶養義務有別於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當存在長期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蹤情形下,不認可具有夫妻扶養義務

【案例

2】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皖05民終192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

劉翠蘭

20多年前即離家出走,一人在外漂泊,期間其在公安機關的戶籍消失,後

因病在和縣人民醫院治療,出院後即去世,在醫院治療期間尚有

36028。7元醫療費沒有支付,醫院起訴其配偶、子女。

二審法院裁判觀點: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本案中,劉翠蘭二十多年前已離家出走,其與呼某

1在經濟上未相互供養、生活上未相互扶助,也未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故和縣人民醫院主張劉翠蘭生前所欠醫療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納。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父母有贍養需要,子女就應無條件地履行贍養義務,這種義務為法定義務。子女以放棄繼承權利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劉翠蘭生前住院治療所欠醫療費區別於其生前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不屬於遺產債務,不應以死者的遺產為限,不受限於繼承,該債務屬負有法定義務人呼某2、呼某3、呼某4、呼某5自己的債務。據此,和縣人民醫院主張劉翠蘭的子女呼某2、呼某3、呼某4、呼某5承擔劉翠蘭生前所欠醫療費36028。7元,本院予以支援。

【案例

3】

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

2021)遼民申2073號民事裁定書

中認為,根據被申請人車禍後受傷程度以及再審申請人自

2011年初外出打工後未盡夫妻扶養義務的具體情況,酌定再審申請人自2011年至被申請人康復為止每月給付700元扶養費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兩則案例似乎都是一方長期離家外出,但判決結果完全不同,區別在於時間長度不同。案例

2判決實則否認夫妻關係,當一方長期下落不明長達幾十年,已經不再具有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婚姻本質,如果僅從表明認定夫妻權利義務一體,對另一方造成不公。

說說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夫妻之間的法定扶養義務不僅體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時還伴隨婚姻關係解除以後。《民法典》第

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夫妻關係,是最不該法律出面維護的關係,而當走到一個極致,卻又成為最需要法律維護的關係。無論夫妻感情在與不在,法律都以裁判之名,踐行了愛與保護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