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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1約於2016年用“東哥”(身份待查)

提供的手機卡(卡號13×××52)到平安銀行深圳福星支行變更繫結其已實名開戶的平安銀行賬戶(卡號62×××54)手機號碼,後申請註冊並透過其正反面身份證照片及當場刷臉實名認證支付寶賬戶(賬號20×××27)繫結該銀行卡,將該平安銀行卡、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以1600元(人民幣,下同)價格賣給“東哥”使用,之後“東哥”將被告人劉某1提供的支付寶和銀行卡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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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網路賭博犯罪活動,供參與網路賭博的玩家、下線代理進行賭博資金結算。2018年8月6日,“東哥”再次聯絡被告人劉某1讓其提供銀行卡,被告人劉某1到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實名開戶興業銀行賬戶(卡號62×××68)並繫結13×××52手機號碼,後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東哥”,“東哥”將該興業銀行卡繫結被告人劉某1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賬號20×××27)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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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網路賭博犯罪活動,供參與網路賭博的玩家、下線代理進行賭博資金結算。

經查證,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劉某1實名認證的20×××27支付寶賬號與網路賭博下線代理及賭博玩家之間的網路賭博資金結算金額合計93503680。92元。其中與網路賭博下線代理盧某(使用鄧益新支付寶)、遊某之間的網路賭博資金結算總金額為62677524元;與網路賭博下線代理鄭某(使用陳梅清支付寶)之間的網路賭博資金結算總金額為10646361元;與網路賭博玩家蘇某之間的網路賭博資金結算總金額為200000元;與網路賭博下線代理生成鳳及其僱員劉某2、鄒某之間的網路賭博資金結算總金額為2575641。92元;與網路賭博下線代理閆某(使用李霞支付寶)之間的網路賭博資金結算總金額為15752900元;與網路賭博下線代理於某之間的網路賭博資金結算總金額為1001254元;與網路賭博下線代理林某(使用林楚珠支付寶)之間的網路賭博資金結算總金額為650000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劉某1主動到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投案。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劉某1向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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