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禁止自帶酒水”合法嗎?

酒店“禁止自帶酒水”合法嗎?

2020年7月15日,周先生和幾個朋友去某休閒會所吃飯,並攜帶了三瓶五糧液白酒。周先生讓服務員開瓶時,被告知該休閒會所禁止自帶酒水。同時,服務員讓周先生看了休閒會所門口設定的“禁止自帶酒水”牌。周先生說其他酒店沒有這個規定,服務員稱沒有辦法,休閒會所就是不讓自帶酒水。後來,周先生從休閒會所購買了一瓶其他品牌的白酒。

高高興興的來吃飯,卻因為不讓自帶酒水而引起不高興。但是,在這個事件中,休閒會所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事實上,休閒會所禁止顧客自帶酒水的行為屬於經營過程中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屬於霸王條款,侵犯了周先生消費過程中的自由選擇權,屬於無效行為。周先生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休閒會所賠禮道歉,甚至可以要求進行適當的賠償損失。當然,對於休閒會所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六條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12日中國消費者報書面採訪時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