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案例):騙到錢以後,再洗錢!分工明確、演技堪稱一絕

案件情況:

(一)詐騙罪

2017年下半年,經被告人劉斌提議,被告人黃超、劉斌決定以辦理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為由騙取他人財產,即謊稱使用對方資金購買銀行結構性存款,銀行開具承兌匯票後透過貼現方式賺取利差,實際上待對方轉款到其控制賬戶後立即將款項轉移、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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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的整理筆記,幫助大家縷清案件經過

2018年,黃超糾集被告人李良以江蘇國木藝術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國木公司)作為接票方,糾集被告人孫鋒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增進出資方信任,劉斌參與勸說李良和孫鋒結夥犯罪,並承諾給孫鋒300萬元好處費。黃超又透過被告人李玲找到被告人劉忠作為出票方。劉忠糾集被告人魏申作為出票公司河北陘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陘山汽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面與出資方談判,並糾集被告人高航冒充陘山汽貿公司經理和魏申的司機,協助魏申與出資方談判,劉忠和魏申承諾事成之後給高航100萬元好處費。

2019年,被告人黃超經中介尋找到出資方杭州鑫時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時岱公司),被告人黃超、魏申等人向鑫時岱公司虛構了1億元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並約定在廊坊銀行石家莊分行辦理。被告人黃超、劉斌、李良、李玲、劉忠等人約定待出資方將資金轉入陘山汽貿公司賬戶後立即轉至江蘇國木公司賬戶,再由李良轉賬至境外進行

“洗錢”,並約定了分贓比例。為騙取被害單位信任,被告人孫鋒受黃超指使,以廊坊銀行石家莊分行“王經理”的身份謊稱陘山汽貿公司已取得辦理該行結構性存款的授信批覆,並以需要蓋公章提升轉賬金額等為由,使得鑫時岱公司所控制的陘山汽貿公司公章被黃超等人用於轉移贓款。

同年3月21日,鑫時岱公司透過銀行轉賬將1億元資金轉至陘山汽貿公司賬戶,被告人劉忠即按事先約定讓他人將其中的9980萬元轉至被告人李良控制的江蘇國木公司賬戶,李良繼而將9880萬元贓款轉移至蔡某控制的賬戶到澳門賭場進行“洗錢”,李

玲、劉斌分別派人到澳門監督李良。另100萬元被被告人李良、劉斌、黃超、李玲瓜分。

鑫時岱公司人員發現被騙後即報警,公安機關凍結涉案賬戶贓款,已發還鑫時岱公司71513169元。蔡某另上繳2880萬元至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涉案財物專戶,該分局予以扣押。

同年3月22日、24日,被告人魏申、孫鋒分別經刑事傳喚到案。4月16日、17日、18日及5月31日,被告人李良、黃超、高航、劉忠、李玲、劉斌先後被抓獲歸案。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13年12月起,鄭某(已判決)研發POS機支付管理系統,信用卡持卡人在手機上安裝POS機軟體和相應的刷卡器,支付一定的手續費,即可透過鄭某辦理的虛假商鋪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套取現金。被告人孫鋒為販賣手機POS機刷卡器牟利,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幫助鄭某進行推廣。2014年4月起,鄭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在POS機系統上設定“投資理財”功能,以每10000元日息5元或10元向客戶吸收資金。孫鋒透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他人推介該理財功能,謊稱與銀行合作、高收益、無風險,共計向王某2、尚坤等60名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880餘萬元,造成損失共計400餘萬元。

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孫鋒主動投案,後退出違法所得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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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律師解析:

1、被告人黃超、劉斌、李良、李玲、孫鋒、劉忠、魏申、高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2、被告人孫鋒還幫助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孫鋒一人犯二罪,應予並罰。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超、劉斌、李良、李玲、孫鋒、劉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3、被告人魏申、高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

4、鑑於本案詐騙贓款已基本被追回,對各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孫鋒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且退出違法所得,對其減輕處罰。

原審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判決:

(1)被告人黃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含扣押於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的華為手機2部、PHILIPS手機和JODECI手機各1部);

(2)被告人劉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3)被告人李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含扣押於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的守護寶手機1部);

(4)被告人李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含扣押於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的蘋果手機2部);

(5)被告人孫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含扣押於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的小米手機2部);

(6)被告人劉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含扣押於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的三星手機1部);

(7)被告人魏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含扣押於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的OPPO手機1部);

(8)被告人高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含扣押於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的三星手機1部);

(9)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涉案財物專戶內款項中的人民幣2848。6831萬元發還被害單位杭州鑫時岱科技有限公司,餘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0)被告人孫鋒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按損失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本案上訴後,量刑上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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