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委託是否要寫入章程?表決權協議是否要公證?

表決權委託是否要寫入章程?表決權協議是否要公證?

表決權委託是否要寫入章程?

表決權協議是否要公證?

作者:趙駿昆,智有明股權創始人

出處:智有明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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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過我課的學生,最近問了一個有意思的問題:

“表決權轉讓”是否要寫入章程?如何不寫入章程,是否可以“表決權轉讓協議+公證”方式進行?

具體情況如下:

他(稱為Y)和新加坡朋友(M)在上海成立了一家合資公司,Y持有51%股權,M持有49%股權,M出品牌和資金。現在,Y和M打算引入第三人技術人員C,授予10%股權,其中5。1%由Y轉讓給C,4。9%由M轉讓給C。

Y理解公司控制權的重要性,於是和C商量好,C持有的10%股權對應的表決權,轉讓給Y行使。這樣,Y的實際表決權為55。9%(=51%-5。1%+10%)。

Y擔心表決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於是有了三個問題:

一、表決權轉讓是否要寫入章程?

二、如果不寫入章程,是否以“表決權協議+公證”方式進行?

三、表決權轉讓是否可以不讓M知道?

一、什麼是表決權委託?有沒有法律依據?

表決權轉讓,法律術語通常稱為“

表決權委託

”、“

投票權委託

”,

即股東將自己持有股權對應的表決權(或稱投票權)委託給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行使。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可見,我國法律允許股東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可以將表決權進行委託。

二、表決權委託是否要寫入章程?

前面提到《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律專業的讀者會想,公司法都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顯然表決權委託,需要寫入章程。

這是對法律的誤讀。

請先了解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的聯絡和區別。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共同簽署的一份檔案,這份檔名稱為“章程”,需要在工商局備案。

股東協議,同樣是公司股東簽署的一份檔案,這份檔名稱為“股東協議”,不是必須在工商局備案。

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的內容可以一樣。

那麼,除了檔名稱不同,以及工商備案不同以外,兩者還有什麼區別呢?

區別一:

公司章程必備內容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而股東協議的必備內容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可以自由約定。

區別二:

公司章程由股東簽署,不僅對全體股東有約束力,還對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管有約束力。

股東協議,只對簽字的股東有約束力,對沒有簽字的股東不具有約束力,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更沒有約束力。

區別三:

公司章程在工商局備案,對外公示,任何人可以透過合法渠道查詢工商檔案,瞭解公司章程。

股東協議,沒有對外公示,不為外人所知。

由此可知,表決權委託,並不是章程必備條款。可以不寫入章程。如果寫入章程,那麼表權決委託,不僅在股東層面知道,因為其對外公示,任何人都可以透過合法途徑查詢得知。現實中,表決權委託的當事人,想必最多讓公司其他股東知道,總不想讓其他第三人,尤其是與公司無關的第三人知道此等情形。

所以,

表決權委託,多數以股東之間的表決權委託協議進行。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規定股東的表決權比例。舉例:

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東兩位甲和乙。股東甲佔30%股權,出資30%,享有60%表決權;股東乙佔70%股權,出資70%,享有40%表決權。

三、表決權委託協議需要辦理公證嗎?

請了解辦理公證的意義。

公證,本人認為最重要的意義有兩點:

一、確認簽署人對簽署內容的意願真實;

二、確認簽署人的簽名真實。

股東協議,股東簽字了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做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對方將來否認簽名的真實性,可以採取筆跡鑑定(將股東協議的股東簽字與章程上的股東簽字進行比對)。也可以股東在表決權委託協議上簽字時進行錄音錄影,對簽字人的簽署意願和簽名真實進行確認。這種方式也具有不錯的效果。

所以,讀者對是否需要公證,自己可以判斷了。結論是,公證最好,不公證也不影響法律效力。不公證,可以採取錄音錄影等方式代替;最壞的打算,就是進行筆跡鑑定。

四、表決權委託是否可以不讓M知道?Y和C是否可以私下達成?

表決權委託協議,是Y和C之間的事情,他們之間可以達成協議。協議具體內容不需要其他人知道。但是,完全不讓公司其他股東不知道,是不現實的。

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進行表決。Y代表C行使表決權,如果M不知道表決權委託,Y憑什麼代表C呢?表決權委託協議可以具體約定很多內容,包括委託表決期限、委託表決權限、違約條款等等。如果Y、C不提供表決權委託協議,至少應當提供表決權委託書,表明Y有權代表C對股東會表決事項進行表決。

以上回答了Y的問題。

這裡還想對這位同學多說幾句。

一、

一旦表決權委託失效,則Y、M、C三人的表決權比例為:45。9%:44。1%:10%,會出現小股東C綁架兩位大股東的局面。因為Y和M任何一位都必須聯合C,才可以掌握公司控制權。這樣一來,看似Y、M股權比例最高,實則控制權在C手裡。

二、

表決權委託協議是一份協議。既然協議,就存在違約風險,屆時C以各種理由推翻或終止協議。比較靠譜做法是,C透過持股平臺對公司間接持股。Y作為持股平臺GP或大股東,掌控持股平臺,這樣Y透過直接持股和持股平臺控制,享有公司55。9%表決權。

三、

M佔有44。1%股權,對價是出品牌和出資。公司主要工作由Y進行。經詢問Y,M提供的品牌並不是非常知名的品牌。公司建立初期,Y依賴於M提供的品牌和資金運營公司,所得利潤按股權比例分配,可視為合理。但如果公司經營不斷完善,業績上升,利潤增加,而此時Y對於M的品牌和原始資本依賴程度越來越低,再按原先的股權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有失公允。需要做好動態調整機制。或者要讓M事先有這個意識。

四、

老大Y和老二M的股權比例過於接近,不利於老大地位的確立。

五、

將來新合夥人、高管引入,或者引入資本,釋放的股權將如何而來,也將是擺在Y和M面前的問題。希望可以好好溝通。

歡迎關注"智有明股權“,作者:趙駿昆(hansenzhaoj),上海,智有明諮詢創始人,智有明律所主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