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精華系列(三)《正義的成本》——為什麼說正義是一種工具?

作者:熊秉元 與張五常、黃有光、林行止並稱四俠

核心觀點: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代價

第一部分

正義是一種工具性概念,它不是目的本身。人類社會需要靠“正義”來維持運作、創造價值,所以,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正義被賦予了不同的內涵。

對原始人類來說,首先並不是道德問題,而是性命攸關的生存問題。為了生存,以及生存所必須的和平共處,人類才逐漸發展出了正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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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因為資源的極度匱乏,原始社會必須以最小的成本,來實現最低限度的正義。這樣的正義難免會簡單粗糙,在現代人看來非常不嚴謹。比如,採用完全責任制,不問原因、不分年齡,一律執行“殺人者死”,用最簡單省事的一刀切來處理糾紛;採用連帶責任制。

進入以農牧業為主的傳統社會後,主導力量則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正義的落腳點是契約精神。

案例:1640年,地主帕拉丁把一塊農地租給一個叫簡的農民,契約規定地租每年分4次繳納。但在契約生效後不久,德國就率軍入侵英國,簡租的這塊農地,先是成為大軍壓境的戰場,後來又成為了德軍的軍營,前後整整3年時間根本無法耕種。因此簡拒絕繳納地租,而帕拉丁一紙訴狀把簡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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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直觀感受來說,簡直是弱勢群體,他迫於情勢在客觀上無法耕種,所以沒有收成。如果這時候仍然要求他繳納地租,似乎不合情理,甚至是違背了正義。然而,當時的英皇法庭卻判決,原告帕拉丁勝訴,簡必須按契約繳納地租。判決的理由是:雙方的契約裡只列明瞭租地要付地租,並沒有約定除外條款。契約裡沒有寫明的權益,法律無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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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判決的著眼點,並不是具體當事人雙方的實質正義,而是從長期和社會整體來看,如何提高履行契約的效率。如果原告地主敗訴,那麼以後承租人可能會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來拒絕繳納地租。這類官司要是越來越多,法庭面對千奇百怪的不履約理由,必然耗費大量可貴的司法資源。相反,如果判原告地主勝訴,那麼以後承租人在簽訂契約時,一定會小心謹慎、仔細琢磨條款,這對契約雙方都有好處。未來的官司也會因此減少,法官就不用為稀奇古怪的抗辯理由而耗費精力了。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

在傳統社會里,正義的內涵已經滲入了效率的成分。這就要求法庭判案時,不僅需要考慮案件本身,還要考慮重複博弈和長遠利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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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是一種工具性概念,它不是目的本身。人類社會需要靠正義來維持運作、創造價值,所以,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正義也有不同的內涵。

第二部分

法律經濟學裡有一個重要原則,也就是“社會財富最大化”原則,以及由此推出的“社會成本最小化”原則。

社會財富最大化原則,是由當代法律經濟學的領軍人物波斯納法官提出的。這條原則很簡單,就是在面對官司時,法官可以自問:怎麼判,才能使社會里的財富越來越多?

而波斯納法官提出的社會財富最大化原則,其實是對科斯的社會產值最大化原則的進一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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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美國的膠捲索賠案。

一位攝影師費盡千辛萬苦和大筆金錢,到喜馬拉雅山拍了很多震撼的照片。隨後,他將這些珍貴的底片寄給一家沖印公司沖印,沒想到,在沖印過程中底片竟不小心弄丟了。於是攝影師提起訴訟,要求沖印公司賠償底片、郵費、來往喜馬拉雅山的旅費和其他支出。理由是,這是由於沖印公司的疏忽造成的損失,沖印公司應該賠償重照一套這樣的底片所需要的花費。

但是,如果按照社會財富最大化原則,法官就應該判決沖印公司只需要按照業內公認的標準,賠償幾卷膠捲。這是因為,如果讓攝影師得到足額補償,那麼他就不會吸取教訓,以後沖印底片時仍然不會對一般底片和特殊底片差別處理,而其他人也會有樣學樣。沖印公司為了避免損失,必須對所有底片採用更精細、成本更高的程式和方法來處理,這必然要提高所有底片的沖洗費用,增加所有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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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如果沖印公司僅僅賠償幾卷膠片的費用,攝影師雖然這次吃了大虧,但下次他沖洗底片時,一定會對特殊底片進行特別交代。這樣,沖印公司就對特殊底片採取特殊的處理方式,並收取比較高的費用;同時對普通底片仍然採取標準化處理方式,並保持比較低的收費。顯然,採取這種收費雙軌制,對交易雙方都有好處,這就實現了社會財富的最大化。

社會成本最小化原則:在一個責任事件當中,誰防範意外的成本最低,就值得由誰來防範意外。

案例:某個公有市場裡有座載貨電梯,裡面設有特殊開關,按下之後可以直達頂樓。有位輕度智障的小朋友進了電梯,大概是按了按鈕,結果到了頂樓。幾天之後被人發現時,小朋友已經脫水餓死。家長提出要市場管理方和電梯製造商負責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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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例中,市場管理方的責任比較明確,因為明顯有疏於管理的事實。可是,認為電梯製造商也要負責,這種推論卻不一定成立。設計製造電梯時,是基於由一般人正常使用的考慮。如果為了防範智障孩童不小心按下按鈕這種非常特殊的意外,那麼所有的電梯都需要更改設計,全社會的成本會非常高。其實,這起案例中,孩童的父母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根據社會成本最小化原則,顯然智障孩子的父母最清楚自己孩子的情形,能用最低的成本來防範意外。

第三部分

生命無價立場看上去正義,但是對於解決法律實踐中的定價問題沒有幫助。

”親情無價,生命無價”。可是在法律實踐中,就需要對親情甚至生命定。

案例:某個存放了數百個骨灰罈的陵園發生火災,大火撲滅之後,發現有上百個骨灰罈損毀,骨灰散落一地,分不出彼此。骨灰罈的家屬們悲痛萬分,要求陵園管理方進行賠償。但是,究竟應該賠多少,數百位家屬沒法達成一個統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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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需要把親情無價之類的觀念先放一邊,先來看看與親情無關的類似情況。

比如說,洗衣店把顧客送洗的衣服給洗壞了,該如何賠償呢?事實上,無論是衣服原來的客觀售價,還是後來物主的主觀價值,都不是賠償的依據,洗衣店只會照行規進行賠償。一般通行的行規,是送洗價格的20倍。所以,一套高階西服,可能價值上萬元,但是乾洗一次50元,所以洗衣店只會賠償1000元。那麼按照同樣的道理,陵園也是提供一種服務,當服務出了狀況時,就可以以每年所收取的保管費為基準,斟酌適當的理賠倍數。無論如何,重點在於思考的基礎是“契約沒有履行”,而不是抽象的“生命”或“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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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生命或物質,本身並沒有客觀的價格,而是透過經濟活動中的服務契約,直接或間接、明白或隱晦地被賦予了某種價格。採取生命無價的立場,除了滿足心理上高尚尊崇的虛榮之外,對於解決問題無能為力。

結論:

正義的生命無價立場看上去正義,但是對於解決法律實踐中的定價問題沒有幫助。

所以:正義有價。

一方面,對正義的追求需要社會付出相應的資源,在資源約束條件下,只能實現有限的正義;另一方面,在經濟活動佔主導的現代社會,經濟效率成為衡量正義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