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無罪開釋,如何賠償與問責?┃阿連有看法TP004

壹.冤錯之因

昨天,筆者撰文提到了張玉環案獲無罪判決後,在司法的程序正義上當堅守底線,因之,可避免不少的冤錯案件。

當然,冤錯案件的形成,有多種原因。

有人認為,刑訊逼供是冤錯案件的要因,並言道:

凡是有刑訊逼供的,很少不導致冤假錯案的

。的確,我國古代司法,將刑訊逼供作為一種合法的獲取口供的方式,實踐中,不免濫用。您可能知道,我們古代的官老爺坐堂審案,奉行的是“口供為王”原則。

這種理念,延至現代,在不少刑偵警察那裡,

拿下口供還是王道。

然而,現代司法,藉助於高科技手段和新型刑事司法機制的加持,證據呈現多樣化,凡作案必然留痕,直接的作案證據,更加有證明力,口供地位已非昨日。書證是以內容來證明的,物證則客觀的放在那裡,主觀造假的可能性小。

總之,過於依賴口供,已經不適合現代刑事司法了。

大家去看看那些冤錯案件,突破口供,就以為做到了板上釘釘,其實不然。從刑事審判的排除合理證據原則角度看,這只是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萬里長征第一步。簡言之,我們刑事證明理念和標準的轉變,可以從制度的利導機制上減少甚至避免更多的冤假錯案。

貳.賠償之法

張玉環先生是以無罪獲釋的,出來後自然要處理很多事情。比如,如何儘快的適應現代社會,進一步理清家庭的關係,重新找到未來的生活和工作,等等。

逝去的青春,唏噓之際,也無法一味的停駐、懷想,向前是正確的姿勢。

儘管,歲月流逝、無可補償,但蒙受不白之冤,公權力機關是有過錯的,他們代行國家權力,蒙冤者自然有權要求賠償。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刑事錯案國家賠償制度。

除了《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外,一般具體適用2015年兩高(最高法、最高檢)釋出的

《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賠償案件解釋》)

有關規定。張玉環先生的情形可以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三項的規定: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這裡需要提示的是,並非所有的刑事冤錯案件都能獲得國家賠償。比如,並非無罪,僅只是罪名錯誤,刑期過長,等等,俗稱的“判重了”,審監程式糾正之後就未必能獲得國家賠償;偵查與司法機關有其他的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另議。

《刑事賠償案件解釋》對具體的賠償標準予以了細化,第21條第1款規定,賠償的計算方法是做出決定時的

“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這筆錢

通常表述的名目為“人身自由賠償金”,這也符合《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的原則。

2020年最高檢通知指出,自

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

每日346.75元。

當然,媒體報道所提到的,張先生失去自由共計9778天,在具體計算賠償標準時,其時間到底是多久仍然要進一步的確認。這筆人身自由賠償金,約340萬;再加上前述數額約35%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約120萬上下;一般說來,張先生可以獲得460萬左右的國家賠償。然而,最終賠多少,怎麼賠,還要張先生與自己的代理律師商議後具體去主張。

賠償也是要走法律程式的,不能坐等。

叄.問責之道

我們國家建立了司法責任制,這種責任制是終身責任制,換句話說,對冤錯案件要終生問責的。我們注意到,江西司法系統已經向張玉環先生道歉,張先生也接受了道歉。但,這顯然不夠的。

大家希望有關機關要迅速啟動兩個程式:

一個是尋找真兇。這個當然是極為不易的,畢竟案子已經過去27年了,並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告破的。

二是問責程式。年初,高檢院張軍檢察長指出,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此案的承辦檢察官及做出決定的有關領導,可能成為問責的物件。除此之外,負責辦案的警察及做出決定的有關領導,審判案件的法官及有關領導,都可能成為錯案問責的物件。根據警察、檢察官和法官法的有關規定,可能被問責的情形主要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辦錯了案子,導致了嚴重後果。所以,要去調查整個案件的偵查、公訴和審判過程中,公檢法負責具體辦案的人員是否存在著故意或重大過失,從而導致了此一錯案。

問責可能涉及的處分包括黨紀、政紀甚至法紀的處分。然而,我們此處也必須指出的,根據司法活動的規律和機理,的確並非所有的錯案都要問責的。有的錯案可能因為證據的問題,也可能涉及法律適用的專業解釋問題,也可能是新的證據後來出現了,導致原判無法立足。甚至,不少的案件,可能談不上是真正意義的錯案,法官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一審的、二審的,甚至再審的法律理解有所出入,負責辦案的公檢法工作人員,只要不是故意的,或存在重大過失,一般也無需承擔責任。至於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瀆職等行為,自然是要問責的。

張玉環先生的經歷並非個例,但是,凡是有冤錯必須糾正;同時,我們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機制是,透過法律、證據和技術等結合,盡力減少乃至避免此類錯案的發生,這才是治標之法。

2020年8月6日於乾望齋

張玉環無罪開釋,如何賠償與問責?┃阿連有看法TP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