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文化衝擊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從

網紅文化衝擊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從

大一時受朋友影響,我也開始玩快手。不玩不知道,一玩嚇一跳,咱們苗族玩快手的人真的很多。因而也湧現出了很多優秀的人才,例如楊貴夫妻,在唱山歌、跳蘆笙等方面做得非常棒;但同時也有很多“不三不四”的人藉著苗族的名頭,在宣傳一些低俗、濫情的影片內容。我覺得只有能夠起到傳播正能量、傳承好本民族優秀文化,做好帶頭作用的才能稱之為網紅。在快手熱門那兒,看得最多的就是苗族某某網紅怎樣怎樣,一點進去看,發現自己對於這些“網紅”還真的是不認識。我常常在想,現在是不是誰都可以說自己是網紅了?真是應了一句話:

快手網紅千千萬,苗族“網紅”佔一半。

因為我平時也經常刷快手,對於快手上苗族比較火的那幾個網紅,我是知道的,除了網紅,還有例如鄒興蘭、鄒興秀、羅娜依等實力派歌手。雖然大家玩快手就是為了娛樂、消遣,沒必要那麼認真,但網路文化對人的影響是潛移默化、深遠持久的。

網紅文化衝擊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從

記得去年丘北羊雄山苗族情侶自殺殉情事件,在現實中和快手上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尤其是快手上,直接上了熱門,也可以說是熱搜。然而總有那麼一些人,藉著這個由頭,蹭熱度,發作品以吸引大量的粉絲,提高影片播放量,無形之中給玩快手的未成年人造成巨大影響,也給已逝者的家人朋友帶來二次傷害。我們不可否認,像類似的事件發生後,有不少人會以此進行反思、進行教育,然而大部分人卻熱衷於歌頌、感嘆這“生死不離”的愛情。

網紅文化衝擊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從

在快手影響下,我們苗族文化該何去何從?

有時我常和朋友們吐槽,現在的孩子根本沒有童年,他們的童年都在手機裡度過,哪像我們,那時候沒有手機,經常會和小夥伴們跳橡皮筋、扔石子、抓魚搗鳥窩,約著一起去池塘洗衣服、去地裡割豬草,老師讓這一篇《我的童年》也能立馬從腦海裡想到內容,不會顯得空洞。

可是現在的孩子們,含在嘴裡怕化了,捧在手心怕摔著,只要孩子一有什麼要求,家長基本上會努力滿足,從而導致了未成年人手機使用者越來越多。在快手上,我不止一次看見是十三四歲左右的苗族孩子結婚,並且在朋友們的起鬨下擁抱接吻。還有許多未成年人去KTV喝酒蹦迪的影片,無論男孩女孩,嘴裡叼著跟煙,擺出很酷的姿勢拍照或者錄影片發出來,以為自己很拽很厲害!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只會害了自己,毀了自己的名聲。再看他們的粉絲數量,很多。我覺得這是對優質快手使用者一個極大的諷刺!

不久前,一位學長給我分享了幾個快手影片,大概是這樣的:一位越南的蘆笙師父與一位中國的年輕蘆笙傳承人發生了激烈的互懟。學長問我,這是文化衝突還是個人恩怨?我看過影片後,給我的感覺就是個人恩怨,無關文化。那位來自越南的苗族同胞話裡話外都在諷刺中國苗族,而中國的這位年輕蘆笙傳承人在迴應的影片中體現的是大度,頗具大國風範。藉此,幾位苗族同胞對快手上吹蘆笙的一些現象做出討論,他們指出:現在快手上有些苗族吹蘆笙,大都沒有真材實料,不過是為了拍個影片漲粉絲或者顯現自己的“厲害”。我們不可否認,他們說的確實有道理。但我覺得,只要願意去吹,哪怕只是為了娛樂,也好比不去做的好。

網紅文化衝擊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從

對於在快手以及其他媒體上翻唱他人歌曲的苗族“音樂人”,我不禁陷入了沉思。不得不承認,好聽的漢語歌曲翻譯成苗語後也依然好聽,在快手上也很火,像我這種對苗文一知半解的人來說,我其實是很佩服他們的,能把漢語翻譯成苗文再唱出來。但這不是苗族音樂的走向!音樂可以說是人類文明史上最偉大的發明之一, 不管是哪一個文明從一開始就有著屬於自己獨有的音樂文化, 人們透過樂器表達著自己的喜怒哀樂以及思想, 而在現代社會音樂的創作同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那麼侵犯音樂版權承擔什麼責任?

侵犯音樂版權承擔什麼責任?

1、複製發行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依據著作權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依靠國家強制力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不法行為人承擔以彌補和補償侵權損害為目的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電視、錄影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影作品的製片者享有。

2、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政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對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還可以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這種行政處罰實際上是由行政機關對侵權人追究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的方式有:警告、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裝置和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我們可以從相關法律法規中看到,國家對侵犯原創版權者有嚴厲的懲罰。然而我們的一些苗族同胞,在未徵得原創歌曲作者的同意下,翻唱該作者的原創歌曲並拍攝mv大肆宣傳。我相信,真正懂音樂的朋友,是不認可這種做法的。在此,我並不是故意內涵誰,針對這種現象,實話實說。

網紅文化衝擊下的苗族文化 之苗族快手“文化”何去何從

有位朋友對我說:“國外也不乏翻唱中國漢語歌曲的,例如苗語版《黃昏》,為什麼你只說中國的?分明就是嫉妒人家的才華。”我想說的是,我們是中國苗族,國外苗族同胞的事我們管不了也沒法管。如果非要這樣說,國外苗族同胞那麼多好聽的原創歌曲,那麼多優秀的音樂人,為什麼我們中國能拿得出手的卻寥寥無幾?很多事,我們首先應該反思自己,尤其是在苗族音樂這方面。在看SUN零佩工作室的作品《山韻苗人》時,結尾的語錄令我感觸頗深:“當西部苗族各種翻唱的苗語情歌爛大街的時候,這首原創歌曲《山韻苗人》的出現,無疑顯得清新脫俗,它的曲就像山裡的流水,安靜而又充滿生命力,它的詞有對苗族根的追尋,也有對苗族現狀的思考。”借用《山韻苗人》中的語錄:支援原創音樂,弘揚民族文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