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主播黃某人改變了收入的性質

將個人勞務所得變為經營所得

根據通報,黃薇的違法事實主要涉及其於2019年至2020年期間的直播帶貨收入。

一方面,她透過隱匿直播帶貨的佣金收入虛假申報偷逃稅款;另一方面,黃薇設立了上海蔚賀企業管理諮詢中心、上海獨蘇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等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並虛構業務,將直播帶貨取得的佣金、坑位費等個人勞務報酬轉換為企業經營所得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此外,她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也未依法申報納稅。

記者注意到,透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轉變收入性質,將個人勞務所得轉為經營所得,從而偷逃稅,是影視行業、網路直播行業等高收入群體偷逃稅的主要手段之一。此前影視行業的范冰冰、鄭爽案件以及網路直播行業的朱宸慧(網名:雪梨)、林珊珊案件都涉及這一偷逃稅方式。

這主要是由於在我國個人勞務所得與經營所得的計稅方式和稅率有較大不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須合併為綜合所得,並按合併後的綜合所得額納稅,統一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根據通報,黃薇直播帶貨的佣金、坑位費就屬於個人勞務所得,應按此方式進行納稅。

而當黃薇設立了個人獨資企業,並將直播帶貨的個人勞務所得轉變為企業經營所得後,情況就有所不同了。個人獨資企業不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比照個人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那麼,個人經營所得如何納稅呢?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取得的經營所得單獨納稅,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與個人勞務所得相比,個人經營所得不用合併計稅,納稅所得額相應減少,同時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的上限也更低,對高收入人群來說,納稅額將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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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性質判定看“實質”,

網路主播屬於直播營銷人員

實際上,直播行業由於是新興行業,且頭部主播收入較高,如何判定其個人收入性質一直是社會公眾的關心點,也是稅收徵管監管的難點。

從法律規定看,個稅法實施條例明確,個人勞務報酬所得,包括從事設計、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26項勞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經營所得則涉及四類,其中第一類就提到,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現在的人這是怎麼了?到處都是某某主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