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汁操作之“海底撈”訴“河底撈”案

“海底撈”火鍋想必大家都非常熟悉,著名的火鍋餐飲品牌。正所謂人怕出名,豬怕壯,這不“海底撈”也沒有躲過被仿冒的情況。一家名為“河底撈”的餐飲企業就被“海底撈”告上了法院。這本一件很普通的維權案件,但一審判決結果卻迅速讓本案上了熱搜——一審判決駁回了“海底撈”的訴請,認為“河底撈”與“海底撈”不近似,不侵權——(2019)湘0103民初7568號。更詭異的事,一審輸了案子的“海底撈”居然沒有上訴,而贏了官司的“河底撈”反而改了名字。

蜜汁操作之“海底撈”訴“河底撈”案

我們來看看一審法院是如何認為“河底撈”不侵權的,一審判決認為

1。“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商標雖都有“底撈”二字,但在文字的整體字形方面,兩者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

2。讀音方面“河”字與“海”字,雖然拼音都是H開頭,但是無論是按照普通話讀法,還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讀法,兩者讀音均無任何相似性。

3。海底撈公司經營的川菜系列的火鍋,而河底撈餐館經營的菜譜湘菜系列。

因此,無論從字型的字形、讀音、構圖、顏色,還是從二者經營的菜品等方面,均不會使一般的消費者對河底撈與海底撈之間產生誤認,故不侵權。

蜜汁操作之“海底撈”訴“河底撈”案

(河底撈涉案門店店招)

此判決一出,輿論譁然,幾乎是一邊倒的認為一審判決錯了,認為“河底撈”明顯傍名牌,應當判侵權,筆者也持同樣的觀點。雖然,根據《商標法》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斷商標是否侵權,主要看商標是否近似、商品是否類似這兩方面,但這不是機械的,商標是否近似以及商品是否類似的判斷是動態的,相互影響的,且商標的知名度、侵權人的主觀狀態,也會對商標是否近似以及商品是否類似的判斷產生重要影響,有時甚至會起到決定性影響。

本案中,首先,“海底撈”是臆造詞,特別是“底撈”二字,並非固定搭配或片語,本身顯著性較高,加之海底撈公司長期大量的使用,使得“海底撈”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河底撈”也並非中文中的固定搭配或片語,雖然“海”與“河”意義不同,但二者都用了一個非固定搭配的片語“底撈”,對於在後的商標而言,顯然用“巧合”來解釋是很難服眾的。其次,就是二者經營的菜品雖有區別,但不影響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這一點,各方都沒有爭議。綜上,絕大多數觀點認為,“河底撈”侵權,海底撈公司會上訴,而且改判的可能性較大。

然而,結果出乎大多數的意料。河底撈公司不上訴,大家並不奇怪,因為其贏了官司,而海底撈公司也沒上訴,人們就理解不了了——這個人們眼中的“錯案”就這麼稀裡糊塗的生效了。海底撈公司放棄的不僅僅是本案上訴權和改判的機會,很可能間接的“促進”諸如“江底撈”、“湖底撈”、“井底撈”、“水底撈”等等商標的出現,給自己今後品牌建設和維權埋下大雷挖下大坑,同時也會大大增加品牌建設和維護成本。就在正在人們對海底撈公司蜜汁操作疑惑不解時,贏了官司的河底撈公司卻主動更名,也讓我們一眾吃瓜群眾一臉懵圈。且不問改名原因吧,各方的一通蜜汁操作後,這個案子總算暫時告一段落了。

蜜汁操作之“海底撈”訴“河底撈”案

對於本案,筆者關注的不是“錯判”的結果,而是海底撈公司的維權策略。海底撈公司不上訴的行為,至今筆者也很難理解,其行為違反了維權的一項基本原則——權利用盡,即使哪天后悔,連翻盤的機會都沒有了。特別是涉及在公司核心智慧財產權維權時,一旦出現不利的判決,一定要窮盡自己全部合法救濟途徑,否則,一旦敗訴,再沒有翻盤的希望。從長遠看,一旦核心智慧財產權存在瑕疵或漏洞,會對公司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甚至自此經營出現轉折,也並未危言聳聽。本案對於海底撈公司,貌似“敗而未敗”,但該“錯判”得不到糾正,將永遠是其在維權訴訟中被告引用的一件“很好”的“先例”,影響不可估量。

筆者介紹此案例的目的,就是想提醒廣大權利人,提高對智慧財產權維權的重視,切莫因小而失大。